首页 > 环保节能

关于拓展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0-29 13:01:02
热度:

关于拓展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危险废物监管固废网讯: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拓展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的通

危险废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危险废物监管

固废网讯: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拓展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将9个市(州)涉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争取到2021年底全省危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企业投保率达到100%。

关于拓展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现就拓展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新时期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企业经营保障、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要求,2017年以来我省稳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在试点企业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环境风险防范、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探索,初步形成了符合贵州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截至2021年9月,全省共119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59.62万元,为企业提供6820万元风险保障。其中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投保企业88家,保险机构实现保费收入88.48万元,为企业提供4000万元风险保障。

202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1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各市(州)金融办(中心)、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从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维护污染受害者正当权益、发挥保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等方面认真思考、主动作为,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充满活力、健康有序的绿色保险工作机制,为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增添动力。

二、拓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

(一)继续执行原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黔环通〔2017〕301号),鼓励遵义市、黔南州、毕节市、贵安新区等4个市(州)96家环境高风险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9个市(州)涉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企业名单见附件1),如有新增相关企业要及时纳入应投保名单。争取到2021年底全省危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企业投保率达到100%。同时鼓励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企业投保,不断扩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的覆盖面。

三、强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领导、职能科室,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试点。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为投保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主动协助企业完成投保、风险隐患排查、索赔等事宜。

(三)加强信息调度和宣传力度。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与各市(州)金融办(中心)、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总结各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贵州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名单

2.贵州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已投保名单

贵州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名单

贵州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已投保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