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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10起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0-28 1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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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10起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危废违法犯罪 非法倾倒危废 自动检测设施固废网讯:10月27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今年5月至10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

危废违法犯罪 非法倾倒危废 自动检测设施

固废网讯:10月27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今年5月至10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巩固2020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强化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管理,打击跨区域涉危废违法犯罪,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公布10起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截至10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23万人次,排查相关企业7081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相关环境问题1167个,查处相关环境违法案件119起,累计罚款1673万元;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环境犯罪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人,查处涉案危险废物8970余吨,涉案资金3500余万元;检察机关已起诉案件2起,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据了解,10起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如下:安徽某皮革有限公司跨省非法倾倒危废案,宜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废机油非法委托给无资质人员从事收集、处置等经营活动案,抚州某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案,吉安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案,赣州市宁都罗某某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吉安市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九江某运维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抚州市某公司屠宰场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案,南昌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案,九江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例1:九江彭泽跨省非法倾倒危废案

2021年4月20日,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接某镇派出所通报,有群众报警在某镇某村发现疑似化工废物。接到警情通报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入事发现场调查,发现三辆货车涉嫌非法倾倒废物。同日,执法人员对倾倒的废物分三处集中堆放覆盖雨篷布,防止二次污染,并且取样检测。4月22日,经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倾倒废物中重金属铬含量1780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标准三倍以上。

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全力调查,倾倒的危险废物来源于安徽省某公司。4月23日,安徽某皮革有限公司在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当地公安干警的监督下将现场倾倒的废物以及被沾染的土壤运至九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4月25日,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在安徽相关部门陪同下,调阅了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生产过程进行了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公司擅自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个人处置危险废物,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和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彭泽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彭泽县芙蓉派出所对安徽某皮革有限公司的法人欧阳某华进行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6月30日,欧阳某华被取保候审。

案例2:宜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废机油非法委托给无资质人员从事收集、处置等经营活动案

2020年10月27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宜春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线索及前期调查资料,对宜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认真审核江某等人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资质的情况下,与江某等人签订废机油处置合同,将本公司产生的20余吨废机油(系危险废物)非法委托给了江某等人进行收集处置,获利4.89万余元。江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的违法行为,污染了周边土地。

经宜春市公安局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江某等四人自2011年开始,在没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春城区及周边的汽车修理店、4S店内大量收购废机油,将废机油储存在张家山菜市场旁民房及樟竹社区(竹家岭)大棚中,卖给下家从中牟利。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江某与江某生等三人签订协议,合伙经营回收废机油业务,四人合伙期间,共收购、处置废机油810多吨,涉案金额250万余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版)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江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污染环境罪”,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分别判处江某、江某生、彭某洪、江某兰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3:抚州某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例4:吉安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案

案例5:赣州市宁都罗某某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2月28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宁都县梅江镇七里村某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罗某某存在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2月29日,经进一步立案调查,自2020年以来罗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广东等地化工厂非法跨省转运HW08废矿物油和HW12燃料、涂料废物共38.8吨,并实施倾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罗某某进行调查并实施刑事拘留等措施。2020年12月31日,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案例6:吉安市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7:九江某运维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8:抚州市某公司屠宰场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例9:南昌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例10:九江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案

原标题:江西公布10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