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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附企业名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0-26 1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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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附企业名单)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审核 天津大气网讯:10月2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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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网讯:10月2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环资〔2021〕305号

各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确定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区节能、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市节能、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确定因 “双超” “双有”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 “年取水量20万吨以上”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66家。鼓励名单外的企业实施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二、工作要求

(一)重点环节及时限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节能主管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审核工作条件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自行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应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委托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应提供机构简要介绍、机构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并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如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由所在区将该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部门核实,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各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要会同区节能、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服务,书面通知本区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审核报告,及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申请验收,确保纳入强制审核的企业按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各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情况表(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布信息、不按期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邮 箱:sfzggwhzc@tj.gov.cn;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联系电话:87671547;邮 箱:qihouchu@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