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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环保企业:不现场配合检查 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被失信记分12、10分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0-26 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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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环保企业:不现场配合检查 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被失信记分12、10分环评文件质量 环评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佛山市思环

环评文件质量 环评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佛山市思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任宇、李金明作出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对该企业及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作出失信记分12分、10分、10分处理。全文如下:

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佛环记字〔2021〕006 号

佛山市思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7EL690

法定代表人:胡昱

吴任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1353643508360149

信用编号:BH025150

李金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130352013133194000585

信用编号:BH025153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佛山市思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现场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和人员要求。《通知》发出后,我局分别于7月9日、7月12日两次与你单位负责人胡昱(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平台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电话联系确认了《通知》送达查收情况并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但7月15日我局赴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均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平台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办公(该地址已有其他公司入驻办公)。我局于现场分别与你单位负责人胡昱、环评工程师李金明、环评工程师吴任宇电话询问相关情况,你单位负责人表示人在外面出差,要了解公司情况(此后不再回复);李金明表示他本人不在公司,具体情况不清楚;吴仁宇电话未予接通。此外,经面询你单位平台登记经营场地出租方,得知你单位已于2021年2月份与其签署了《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并于3月底前搬离该场地,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按要求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变更住所信息。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第十一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制作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佛山市思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任宇、李金明作出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你们失信事实、失信记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鉴于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你单位已搬离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平台上登记的住所)方式向你们送达,我局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局官网公告向你单位及相关环评编制人员送达《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在公告送达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及相关环评编制人员陈述申辩书面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第十一条、二十五条、三十二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吴任宇和李金明分别作出失信记分12分、10分、10分处理。

若你单位(个人)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原标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佛山市思环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吴任宇、李金明作出失信 记分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