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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通报3起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0-25 17: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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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通报3起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污水处理 污水溢流 环境污染水处理网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

污水处理 污水溢流 环境污染

水处理网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大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法律利剑高悬、警钟长鸣,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如:

0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0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0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0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0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0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0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08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

为更加有效地开展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督工作,省公安厅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各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持续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今年以来,我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司法部门重拳出击,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8起,较上年同期增长35.4%。生态环境部门总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

涉及监测数据造假类

01

沈阳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1年8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沈阳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三线窑炉出口自动监测粉尘采样仪探头被胶带封堵。经查,为该公司员工王某某所为,王某某擅自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颗粒物数据显示为零,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明显失真。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已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02

大连瓦房店市盛达环保运营服务中心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线监测第四方服务机构对瓦房店中达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内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装水样的瓶子内,执法人员当即通知大连市公安局到达现场进行联合调查。经查,瓦房店市盛达环保运营服务中心在运营该污水处理站期间,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隐瞒外排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不能稳定达标的事实,多次擅自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并将采样管插入装有低浓度水样的瓶子内,使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系统数据显示达标。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大连市公安局已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03

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1年2月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以防止进水受到异常污水冲击为理由,指使在线设备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备,造成市政管线污水溢流至厂区外,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同时停运在线监控设施,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无法上传。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第十条有关“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已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