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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0-25 1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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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贵州固废网讯:日前,贵州发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贵州

固废网讯:日前,贵州发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强化全省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治理,切实提升危险废物领域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隐患和安全风险为目标,坚持从严基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得以建立。非法收集、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结构性短板基本补齐。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满足全省处置需求。

到2025年,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县城以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得到充分保障,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能力建设

1.推动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2021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与利用现状调查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十四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从严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处置规模总量,立足于满足本省需要,优化产业化布局,除结构性短缺外,原则上不再新增产能。已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确需新建的综合利用设施,应符合我省的产业布局和相关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或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2.促进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实现规模化利用处置。通过政策调节和充分的市场竞争,鼓励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通过技改、清洁生产等方式提升工艺水平。推行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兼并重组规模每年达到3万吨以上。实行收集和利用处置一体化,淘汰工艺差、规模小、产能低、污染大,以及能耗和环境风险、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医疗废物收运处体系。完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结合实际建立乡(镇)和县级医疗废物周转站、周转中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处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2021年底前,每个市(州)统筹已建相关设施,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区)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支持现有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督导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促进规范处置医疗废物。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专业化运营。支持建设电镀污泥、含钡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酸、废盐、镉镍电池、废矿物油深加工等危险废物结构性短缺利用处置设施,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重点,适度发展水泥窑、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建设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源头管控

6.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口设置”“四合一”审批试点。禁止“洋垃圾”入境。(省生态环境厅、贵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源头减量。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从严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控跨省转入。从严管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探索建立以“点对点”方式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模式。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事项,以形成产业链和国家统一布局的危险废物类别为主,每年视情况调整一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9.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及贮存设施。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贵阳市在花溪大学城、其他地区在各类高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危险废物鉴别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要求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建立贵州省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加强鉴别单位管理,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清单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监管

11.加强产废单位管理。简化涉及废铅酸蓄电池和废机油电动车维修店、机动车维修等小微企业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注册和危险废物申报流程。产废单位应依法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每月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年报,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电子台账。2022年6月底前,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清单。督促产废单位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产废单位依法管理危险废物,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活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建设贮存场所(设施)。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配套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贮存场所(设施)。按照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贮存设施进行监测。贮存危险废物采取的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经营单位结合危险废物贮存周期、检修时限等,规范配套建设满足经营规模需求的规范贮存场所(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不得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无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管理。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规范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或特殊情况运行纸质转移联单。禁止无危险废物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危险废物,不得混装、混载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危险废物类别等信息和标识标志清晰准确,与转移联单一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规范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严格按照环评、安评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利用、处置设施。落实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做到管理台账清晰。2022年1月起,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风险防控

16.深入开展问题排查整治。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并纳入常态化监管,有效遏制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把群众举报线索作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专班专案盯办核查。定期跟踪调度,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将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纳入省级督察,视情开展专项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严控超期超量贮存。危废产生单位暂存期不得超过1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超期贮存,暂存量超过3吨以上的,专人跟踪盯办。经营单位危废贮存期限超过1年或危废贮存量超过经营规模20%,且无特殊原因的,督导企业限期利用、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8.开展规范化管理评估。每年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并按一定比例抽取产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评估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9.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依托重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稳妥处置省内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每年对废弃化学品收集、处置单位实施现场督导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20.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地危险废物行业治理负总责,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行业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贵州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政策保障。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方面污染控制标准。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相关办法,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监督考核。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领域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