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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1-29 10: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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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是全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管理效能,为全面振兴江山工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和莲华山工业园

三、改革内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高质量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和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区域产业环境准入条件和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将“规划环评+清单管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依据,推进园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

(二)简化项目环评编制。进入改革实施区域的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清单管理要求,项目环评可以简化。其中,审批负面清单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同时,调整报告书项目环评编制过程公众调查方式,由问卷调查改为信息公示,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公示。缩短环评编制时间,降低环评编制费用。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仍然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审批负面清单外由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项目仍然实行环评审批;按照国家环评分类管理目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报告表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书面承诺,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四)取消相关前置要求。剥离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行政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建成应急处理设施并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落实承诺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建立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环评等级,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承诺备案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审批负面清单,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环保局是改革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方案起草和审批负面清单制定,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环评中介、监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改革相关要求。

(二)创造条件,推广实施。根据省、市改革指导意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市先行在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和莲华山工业园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下步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完成区域产业规划和规划环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江山经济开发区其他区块和省级特色小镇推广实施。

(三)健全机制,注重实效。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支撑性材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格兑现相关承诺,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执行情况。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要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结论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2018年2月10日开始实施。

附件:1.江山市改革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2.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表

附件1

江山市改革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一、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二、电镀、印染、化工、造纸、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项目

三、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涉及新增国家控制类重金属(汞、铅、镉、铬、砷)污染物排放项目

五、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六、核与辐射项目

七、其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

原标题: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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