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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0-19 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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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发布!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黑龙江固废网讯:近日,黑龙江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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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近日,黑龙江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治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进一步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坚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担责的原则,发挥企业污染防治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责任作用,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针对危险废物产生重点行业,重点解决产生量大、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去向和出路问题,降低产废单位处理成本和综合利用单位的生产成本。优先选择具有一定规模、技术力量成熟和设施设备完备的“点对点”单位。

强化监管,风险可控。强化属地监管和试点单位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模式,严格试点单位审核和过程监管,保障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的全过程风险可控。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前,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省内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对象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在我省范围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试点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三)试点条件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单位均为我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企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

1.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单一品种危险废物,废物品质和成分基本稳定,能被其他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为其他单位的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危险废物数量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利用工艺和设施相匹配,确保综合利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利用单位。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的单位,或者能将危险废物作为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固体废物治理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满足生产需要的贮存设施、设备和场所。

(3)有与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4)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试点申报程序

(一)试点申请

申请试点的两个单位分别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按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双方所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试点审查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审查决定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相关信息及豁免危险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利用能力等豁免利用相关信息。

(四)程序管理

1.首次申请。按照前款试点申请、试点审查、审查决定程序办理,首次申请试点有效期为一年。

2.延期申请。试点单位在试点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期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延期申请试点有效期为三年。

3.重新申请。试点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出现变化,或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发生以下情形一项或多项变化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利用标准的。

(2)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利用设施、利用产品发生变化的。

(3)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类别或产生量超过利用单位豁免管理范围的。

4.取消试点。试点单位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提出申请报双方所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不再纳入试点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全省试点工作方案,对申报试点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做出“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决定。强化对试点工作监管和技术指导,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或监督检查。

(二)严格环境监管。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试点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督单位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试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综合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主体责任。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经营情况在线报告等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利用单位要加强危险废物入厂特性分析,每季度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材料清单

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

3.危险废物“点对点”综合利用专项论证说明

附件3

危险废物“点对点”综合利用专项论证说明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情况,近一年期间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是否达标情况。

分析产生单位的主要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成分、有毒有害成分和理化特性等,明确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分析其是否具有规模较大、品种单一、品质稳定的特点。

二、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情况,近一年期间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是否达标情况。

参照环评导则,详细分析“点对点”综合利用单位利用工艺的可行性、科学性。对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作为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明确接收标准、年接收数量、检测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废物利用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的有关豁免环节为“利用”的豁免条件,做到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利用工艺和设施设备相匹配。

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生产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

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和能力,且产品环境风险可控;禁止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养殖行业或食品、药品等供应链企业;分析污染物源强、排放,开展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采取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达到整个综合利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接收、贮存。通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二)日常监测。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营运期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与监测计划。

(三)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及按规定备案。

四、论证结论

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是否可行、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污染物排放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等提出结论。

(备注:专项论证由试点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试点单位对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