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上海: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环境信用评价 排污单位 上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展2020年度市企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展2020年度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对象包含2020年度本市重点排污企业;2020年度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至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它需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长三角地区及上海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我局组织开展本市企业2020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本次环境信用评价的评价对象范围包括以下四类(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一)2020年度本市重点排污企业;
(二)2020年度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至2020年);
(四)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它需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本次工作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暂行)》和《长三角区域环境生态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的相关要求,确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20年版)(详见附件2)。
评价方法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评价结果以最差等级的评价指标确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极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进行标示。
三、工作安排
(一)名单核定(2021年9月)
1.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核对参评企业名单,确定2020年度最终参评企业名单。
2. 对于需要调整的参评企业名单,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名单进行核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协助。
(二)初评和复核(2021年10月)
1. 初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析确定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形成初评结果;并及时告知参评企业初评结果,收集参评企业反馈意见;
2. 复核。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复核参评企业反馈意见,形成评价结论意见,并填写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3);
上述工作请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将附件3汇总表发至邮箱:jwang@sthj.shanghai.gov.cn。
(三)现场核查(2021年11月)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汇总表,抽取一定比例的参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四)终评(2021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会审,研究确定企业最终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五)告知和公布(2021年12月底)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分别告知参评企业最终评价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相关评价结果。
四、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和现场核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核定本区域参评企业名单,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除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外,纳入范围的参评企业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评价。
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价,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协助。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联系表(详见附件4)发至邮箱:jwang@sthj.shanghai.gov.cn。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完整收集评定标准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以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三)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工作,引导企业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四)本次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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