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江苏: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江苏: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挥发性有机物 玻璃钢制品 江苏VOCs在线讯:日前,江苏发布《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前
VOCs在线讯:日前,江苏发布《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本文件是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 年X 月X 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1 年X 月X 日起实施。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江苏省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
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玻璃钢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玻璃钢制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374 增强材料术语及定义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DB 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 32/T 39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玻璃钢 glass fibre reinforced plastics(FRP)
玻璃钢,又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是以玻璃纤维或其制品作增强材料以塑料作基体的复合材料。
3.2
玻璃钢制品行业 glass fibre reinforced plastics products industry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塑料家具制造(C2140)中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坐具和其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家具、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制造(C2442)中玻璃钢制体育用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C3062)、非金属船舶制造(C3732)中采用玻璃钢制船的行业和其他涉及玻璃钢制品生产的行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8
密闭 enterprise boundary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9
密闭空间 enterprise boundary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0
控制风速 capture velocity
将控制点处的有害物吸入罩内所需的最小风速。
3.11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2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文件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3.13
现有企业 existing enterprise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玻璃钢制品企业以及生产设施。
3.14
新建企业 new enterprise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玻璃钢制品建设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 的规定以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现有企业自202X 年X 月X 日起执行表1 的规定以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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