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政策全文|《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全文|《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提到,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提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提到,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提高回收利用率,力争物尽其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明确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行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城市建筑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循环利用,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研发建筑垃圾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和减量化。医疗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规范运输、集中处理,严禁将医疗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合,确保得到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政府指定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处置、安全卫生”的原则,规划建设粪便垃圾处置场,实现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利用。
具体内容如下: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确定的管理和执法事项,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八条发改、财政、公安、住建、环保、规划、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文广新、卫计、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农牧、林业、工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管理数字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管理公用经费、装备配备等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相适应。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修施工中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验收移交前,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移交后,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施工,并及时恢复原状。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及修复。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杆线,应征得养护单位同意后,由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杆线架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养护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影响道路、桥梁整体安全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出具相应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十九条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疏浚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时修复公共排水设施,保持城市公共排水通畅。水务、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维护城区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洪堤坝,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闸口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针对城区防汛特点,立足防大汛、抗大涝,解决相对集中降雨期对城市的影响。坚持提早谋划、标本兼治、全城动员、全民动手,以外涝不进城、内涝不成灾为目标,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第二十一条河道、渠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维修养护,及时清除河道和渠道堤岸、水面垃圾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连续、安全、稳定供给,不断提高保障服务能力。各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处理污泥应当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避免二次污染。
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应当提标改造,产生的污泥按国家要求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整洁美观。严禁依附现有建(构)筑物私搭乱建,保持城市天际线、腰线、地平线轮廓清晰、端庄大气。
第二十七条沿街商户、店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外立面整洁。
第二十八条各类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专用停车区域内整齐摆放,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有序投放,安排足够人员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街面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通行。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