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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1-22 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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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在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其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山西省“十三五”期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计划》(晋电改供给办发〔2017〕2号)。全文如下:

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确保实现我省“十三五”节能减排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实施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经济发展与能源节约双赢,推动形成节能绿色发展新方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301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要在201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17.6%、18.0%、20%和20%。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要达到4.75万吨、0.61万吨、22.4万吨和16.3万吨。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山西制造2025”,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发挥技术改造调整传统优势产业结构的核心作用,围绕智能、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领域,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产业,提高先进产能比重。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以“互联网+”为手段,推进云计算、互联网、虚拟仿真等推广应用和改造升级,到2020年,互联网与传统优势产业初步融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高。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培育绿色产品,推进国家级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制药、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等行业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配合)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信息产业、现代医药等七大战略性新型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加快实施“云聚山西”“云惠山西”“云殖山西”和“云安山西”四大工程,全面建成全省一体化的“智慧山西”大数据中心。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到2020年,全省战略性新型产业年均增速力争保持在15%左右,培育100户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骨干龙头企业,建成40个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园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配合)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清洁、安全、低碳、高效开发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大力发展风电,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有序发展水电、天然气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合理开发地热能资源,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逐步减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8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配合)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在主要耗能行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引导重点用能企业对比先进,逐步带动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提升。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进一步规范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水平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力争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七)强化建筑节能。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及执行质量,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深入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深入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引导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到2020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5%。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PPP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努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老旧小区宜居综合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应用形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配合)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鼓励发展城市慢交通系统,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优化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结构,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运输装备,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能效水平,支持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发展智能交通系统,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将生态保护纳入交通建设全过程管控。开展绿色公路示范创建活动,实施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和排放不达标锅炉改造工程。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全省干线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和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工程,加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强化对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组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省交通运输厅、太原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配合)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发展绿色仓储,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强仓库建筑创新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推广节油技术和绿色节能运输设备,鼓励配送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型节油车、轻量化起重搬运设备。积极研发和推广可循环利用、可降解的新型包装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循环低碳产品。推动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提高运营效率。引导流通企业按照绿色商场行业标准(SB/T11135-2015)要求,树立绿色经营理念,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方向,建立长效机制,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创建一批集门店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推进绿色饭店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等配合)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进行用能托管。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进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监督考核,完善公共机构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制度。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完成61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省直机关以及纳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根据国家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考核问责。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认证工作。严格执行能源统计制度,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推广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依法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在主要高耗能行业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完善促进节能降耗的生产工作机制,将节能降耗理念融入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个环节,引导企业主动承担节能绿色发展的社会主体责任。(省经信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配合)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开展电梯能效测试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继续实施电机能效提升工程。严格执行强制性电机能效标准,加大落后机电设备检查淘汰力度,严禁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电机;鼓励新增电机生产能力全部生产高效电机产品,新改扩建项目选用电机全部采用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推进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工程。按照《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有关要求,对全省电网公司和工业企业在用配电变压器中,列入淘汰范围的高耗能配电变压器,逐步退出应用,全面提升我省配电变压器运行的能效水平。积极申报工业节能装备推荐目录,鼓励工业节能装备产品的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推进列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临汾、晋中2市(以下简称“4+2”城市)为我省首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4+2”城市划定“禁煤区”,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高11个设区市及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11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源头防控,黄河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有色冶炼、化纤、纺织印染等项目水环境风险,省内其他河流也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项目布局。针对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现状的基础调查与评估,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加快清洁化改造。推进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焦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制药、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化工、纺织染整、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严格环境准入,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高污染排放行业及环境承载能力弱的区域实行新增量和减排量1暶1.5或更高比例置换。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环评管理。新建项目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机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准入管理。建立新建项目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全面推进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适时执行国家最新车用汽油、柴油标准,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和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加强黄标车路面管控。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耗油、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监管,推进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达标排放,污水全部再生利用的服务区达到全省已运营服务区的10%。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编制实施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配合)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省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11个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运体系,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到2020年,太原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90%的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强化民用散煤管理。对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法实施整村拆除和集中供热及气化改造的城中村、城边村,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工业企业余热等能源。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大力推广优质煤等清洁燃料置换。(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配合)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并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以配方肥应用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40%,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超过3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00个。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强化秸秆禁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提高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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