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为什么绿电交易一定要鼓励“证电分离”?
为什么绿电交易一定要鼓励“证电分离”?电力系统 可再生能源 清洁能源大气网讯:电力系统最大的红利是连续稳定供电,可再生能源最大的特点就是“吃饭看天”,电力系统的最大红利和可再生能源
大气网讯:电力系统最大的红利是连续稳定供电,可再生能源最大的特点就是“吃饭看天”,电力系统的最大红利和可再生能源的最大特点是直接冲突的。
在电力市场中,不符合电力系统最大红利,就一定会受到惩罚,即收入相对其他电源降低。因此,可再生能源在市场中的收入一般来说应当低于连续供电的传统电源。
然而,用能清洁化是大势所趋,我们需要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那么就需要在场外为可再生能源设计二次分配的机制鼓励其发展。
电力市场化国家先后推出了固定电价、固定补贴、差价合约、配额与绿证等直接或者间接的二次分配方式,用以帮助可再生能源发展。
四个做法各有利弊,但是前三个做法需要将相关费用根据电量分配到每一个用户,造成了政府收取补贴与用户的直接关系,随着补贴的费用上涨,会引发用户对补贴额度和补贴效率的种种疑问,政府会压力很大,更为糟糕的是不同的用户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是不同的,采用所有用户一个标准收取补贴,实际上造成了“想多要的没渠道,不想要的被摊派”。
配额和绿证制度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首先,要求所有用户都有一定比例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即配额;然后,如果不能完成配额,则对该用户进行一定额度的罚款(罚款额度要高于用户购买可再生电能量相对购买传统电源电能量潜在的经济损失);最后,完成配额的标志是,用户能够提交对应比例的绿证。
绿证与可再生电源生产的单位电能总量对应。绿证可以多次交易,一般在电力市场之外进行,用户可以签订长期合同的同时,一并获取对应的绿证,也可以直接购买绿证。
配额与绿证制度的优点在于:
一是直接将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责任放到了用户身上,如果用户愿意使用清洁能源,就要为清洁能源付出额外的经济代价,权责对等,不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两头受气。
二是将碳中和进程实际化,用户知晓自己碳中和的责任,能够准确做出投资预期,真正使碳中和不再是电力工业一个小圈子的实际行动,而是变成了全社会用户的努力方向。
三是由于绿证可以多次交易,满足了不同主体对可再生能源的不同需要,想用多一点绿电,就多买一点绿证,不想多用,满足配额即可。
四是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形成合力推动碳中和,对于苏浙沪、京津、珠三角地区,单位土地产生的价值远远高于可再生能源创造的财富,土地用来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个不划算的做法,但是这些地区经济发达、电价承受能力强,广阔的西北、内蒙、东北地区恰恰与上述地区相反,可再生能源可开发量大,土地价格相对低廉,存在大量低价值的戈壁、沙漠地区,并且电价承受能力差,无法使用消纳成本逐年上升的可再生能源。
有了多次交易的绿证,就可以让苏浙沪、京津、珠三角地区通过购买绿证完成消纳责任,西北、内蒙、东北地区卖了绿证,得到资金用于冲抵快速上涨的消纳成本,取得共赢。
说白了,配额与绿证的核心就是,富裕地区出钱、欠发达地区出力,实现“1+1>2”的效应。
那么可以说到主题了,为什么一定要鼓励“证电分离”。
其实简单的很,如果“证电合一”意味着绿证这种二次分配手段需要受制于物理的电力输送,假如没有电网相连或者电网相连已无输送能力,绿证就没办法卖出去。
特别是在目前,亟需绿证的外向型企业大部分分布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目前的已有通道均为历史上规划均配套有长期供应的电源和对应的合同,并无大量通道可用于捆绑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交易。
当然有人会说,没有通道可以建设啊,请注意建设通道也是要花钱的,如果引发电价水平快速上涨,对碳中和的进程是有一定阻力的。
与其这样,就不如鼓励“证电分离”,绿证的销售不需要受制于电网的存在和电网空余的输送能力,经济关系说到底还是钱的问题,可再生电量的消纳困难还是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钱的问题就用钱的方式解决,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一锅粥可能是最糟糕的方法之一,但也不必禁止,主体有足够的选择权。
千万不要有富人出钱尽义务,不发展可再生有问题的想法。资金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发展要素,当最缺资金的时候,价值还会上升,每个人都用最自己最不费力的方式来尽义务,那么义务完成的代价一定最低。
寻求性价比最高,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选择会在性能和价格之间选择最优的均衡解。到底是就地消纳,获取绿证费用,还是远程输送,捆绑绿证,完全可以交由市场来判别。
但有一点,绿证本身就是一种电力交易的衍生产品,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强行把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捆绑,会造成一次分配的效率下降,二次分配的公平性下降,得不偿失。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应当鼓励“证电分离”方式开展绿电交易!
原标题:为什么绿电交易一定要鼓励“证电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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