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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说 | 向危险废物非法委托行为Say“NO!”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9-03 1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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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说 | 向危险废物非法委托行为Say“NO!”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固废网讯:“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全市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

固废网讯:“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全市各区支队通过讲述本市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件,说明违法环节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遵纪守法指明方向。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联合浦东新区支队开展固废专项检查时发现:在某玻璃厂内,一辆一般运输车辆正在转运装有化学品残留物的包装桶。“一般运输车辆+化学品残留包装桶”?这个组合万万不可!化学品残留物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规定,应该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转移、处置等。

火眼金睛叫停违法行为

为了最大程度防范证据灭失、减少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失,执法人员当机立断叫停了化学品残留包装桶的装运行为,并按照法定程序,对现场的装运车辆采取了查扣措施。

抽丝剥茧厘清违法脉络

通过检查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化学品原料进库账、财务资金往来账的“三账对比”以及回看厂区主要点位的监控记录等,执法人员抽丝剥茧,厘清了该厂危废产生、贮存、运输各环节情况,一起环境违法案件呈现出完整的证据链。

公安联动加强法律震慑

由于该案涉及危险废物的非法委托和非法收集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刻联系了公安部门,现场启动违法行为的联合调查,给违法行为最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最终核实,该厂于2020年年底开始,即将上述化学品残留包装桶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非法处理至案发。

案件处理

本案中,该厂“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的决定,并将处以罚款。

同时,公安部门也已按照法定职责对该厂的相关责任人展开调查处理。

环保、公安联合办案

法律微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污染防治要求,实现了固体废物从源头产出到末端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种类型,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都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会给生态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风险,从水体、大气、土壤等多方面造成环境危害,最终通过被污染的食物链、损伤呼吸系统等形式威胁人类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