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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1-19 1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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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按照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构建陆海生态安全格局,重点强化陆海生态系统保护,统筹推进陆海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河海兼顾,部门协调。统筹入海河流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入海河流污染整治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紧密衔接。本着“职能互补、资源整合、信息联通、数据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协调一致,增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攻坚。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水质良好的海域加以保护,水质劣四类或不达标的海域加以综合整治。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升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工作目标: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85%,入海河流水质与2015年相比有所改善,且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2020年底前,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0万公顷左右,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8.07%,全省重要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140.03平方公里,全省红树林面积不少于269.16平方公里。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建设海洋强省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我省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推进珠三角创新发展一体化,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以广州、深圳为“双引擎”,珠三角其他地市各具优势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1+7”建设格局。打造粤东、粤西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极,推动粤东、粤西沿海地区加快创新发展转型。

推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二)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三)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7年全省已调查登记88条入海河流(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见附3),2018年3月前,对16条未开展常规监测的入海河流应设置入海断面并开展水质监测,并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管理目标。沿海各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V类、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于2018年6月底前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附3),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组织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达标方案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2018年至2020年,沿海各市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四)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2017年排查登记,全省共有141个入海排污口,其中65个属于“两类排污口”(指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见附4),其他入海排口344个(指除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之外的其他入海水流,包括各类无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暂时豁免环境监管的人工排水设施)。2018年2月底前,沿海各市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和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情况报告(含设施名单),并报送省相关主管部门。2018年沿海各市继续加大“两类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推进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现状水质劣于四类以及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年底编制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非跨市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全面推进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8年,开展汕头港、大亚湾、湛江港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共同协作,共同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探索建立污染物入海监督检查制度,使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合理衔接。2019年至2020年,在全省重点河口、主要海湾逐步推广建立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

(六)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沿海各市要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工业企业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污水治理措施情况,并定期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指沿海市所辖的全部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全省沿海地区共有239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进行提标改造(见附5)。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一步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同时逐步扩大和优化禁养区。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在2017年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与考核。沿海各市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省和沿海各市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地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七)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严格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17﹞45号),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等陆源固体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堆存、转运、处理的跟踪协调机制,落实“未经审批各地不得通过船舶外运建筑余泥渣土、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港航部门加强相关装卸点特别是对非法装卸点的规范、打击,防止利用岸边设施进行非法作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船公司经营许可发证管理,规范船公司经营行为;海事部门严格运输船舶及驾驶人员管理。沿海各市要严厉打击海漂垃圾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港口码头和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堵住非法转运出口,建立健全防治违法运输、倾倒垃圾污染海洋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违法倾倒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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