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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邹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四期工程市政总承包招标公告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8-27 1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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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邹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四期工程市政总承包招标公告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能力 达标排放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近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江苏省常州市邹区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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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近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江苏省常州市邹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四期工程-邹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期市政总承包招标公告,投资总额9010.82万元,三期建成后达到处理能力为3万t/d,四期建成后污水处理能力为4万t/d,达标排放。详情如下: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邹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四期工程-邹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期市政总承包已由常州市钟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局以批文名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邹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期、四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编号为:钟发改审[2020]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常州邹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

工程地点:改造区位于邹区污水处理厂内,扩建区位于邹区污水处理厂北侧、京杭运河西侧

工程规模:三期建成后达到处理能力为3万t/d,四期建成后污水处理能力为4万t/d,达标排放

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计划开竣工时间:2021年09月30日至2023年09月29日

投资总额:9010.82万元

结构类型:其他

本次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

三、 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报名其他条件承担过类似工程: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承担过已竣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或泵站项目。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需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原件。

②施工合同原件。

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章,或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

④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所载竣工日期为准,造价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所载造价为准。若造价不一致,则以其中最小的为准。

⑤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如不能清晰的表明,则另需提供能反映相关内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必须加盖签发单位公章或备案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否则不予认可。

注:

1)上述业绩资料必须以原件扫描件形式录入常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5.0诚信库--承接工程栏)且通过审核,投标截止时间前上述业绩未办妥入库手续的,资格审查按不通过处理。

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中选择已录入诚信库的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及证明材料并建立链接,未建立链接、未选择或链接、选择的内容不能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格审查按不通过处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1年08月27日至2021年09月07日登陆“常州市工程交易网”“投标单位登录”栏目免费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五、公告发布

本公告发布媒体为: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08月27日至2021年08月31日

本项目资格审查办法:见附件

本项目评标细则:见附件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常州邹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钟楼区茶花路300号

联系人:蒋工

电话:0519-88891960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诚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北区府翰苑1栋419室

项目组组长:王怡澄

电话:0519-85195517-8003

注1:如果您是第一次来常州地区参加电子化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先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如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可能导致无法进场交易。请按照常州市工程交易网“办事指南”栏目中的“常州市诚信数据库操作手册”要求办理。

注2:投标人可在本招标公告页尾的信息发布栏内查阅本次招投标的“公告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招标控制价发布及答疑澄清”等全部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自负。注3:投标人应时刻关注常州市工程交易网“招标变更公告”栏目,查阅本次招投标可能存在的“重发公告、开标暂停、延期、终止”等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