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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科学布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科学布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三亚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深入调研和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市餐厨垃圾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88278075邮箱:syfzb604@163.com
地址:三亚市政府办公楼六楼604室
附:《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区域】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厨垃圾】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条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食品加工废油、餐饮废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等。
第四条【设施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按照“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在符合本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布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第五条【监管部门】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管理。
属地的城市管理局是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审批单位。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许经营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属地的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期的属地城市管理局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第七条【监管部门】属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与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对负有餐厨垃圾管理或处置职权的单位或企业,要加强对其监督考核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行管理或处置职责。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畜牧、农业、财政、物价、交警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理餐厨垃圾后生产的非食品用产品的质量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交警部门负责协同对非法收运餐厨垃圾车辆的查处工作,对没有收运许可资格而擅自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要依法予以拦截,并依法移交属地城市管理局处理。
第九条【红黑名单】属地城市管理局要根据《三亚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餐厨垃圾监管工作的特点,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餐厨企业列入“红黑名单”对外发布。
第十条【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垃圾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垃圾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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