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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经济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1-18 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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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经济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极星环保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北极星环保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2016〕68号)有关要求,为加强经开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辖区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经开区区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到2020年,经开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经开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整合现有相关土壤调查数据和充分掌握我区土地利用情况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焦化、制革、制药、铅酸电池等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以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调查对象,结合市详查方案工作要求,科学制定经开区详查总体方案。及时启动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经贸发展局、区社会事业局、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等参与。)

2.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积极配合市级完成经开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开展土壤监测工作,基本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耕地、林草地和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采矿区及周边、尾矿库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及污水灌溉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安排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级全覆盖。(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国土分局、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共享机制。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后,充分利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经开区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建立经开区环境保护、农林、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等参与。)

(二)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开区地处沿淮淮北平原地区,土壤质量较好。作为优先保护地区,经开区要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配合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按要求审定后,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农办牵头,区国土分局、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等参与)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经开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未经依法批准而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管委会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有关的限制性措施。(区国土分局、区农办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等参与)

6.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区建设和环保局、区经贸发展局牵头,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参与。)

7.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区农办牵头,区国土分局参与)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国家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区农办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和环保局、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等参与。)

9.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农办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理。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稀土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发展规划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我区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区规划分局参与)

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区发展规划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和环保局按照职责负责)

13.严格执行用地准入政策。将经开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区建设和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管委会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同时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公安分局、长淮卫镇等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8年起,管委会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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