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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8-15 1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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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环评 上海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环评 上海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试行两年来,联动政策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落实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持续发挥联动政策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市政府印发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结合联动政策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联动制度作出优化调整,研究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已完成相关区域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2.有效落实相关区域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3.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1.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中规定的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别包括: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加油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110kV、220kV输变电工程(不含架空线)、地面集中光伏电站。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 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形式。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可以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

3. 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建设单位愿意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的,按照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办理。

4. 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引用规划环评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效监测数据。

5. 优化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优化内容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联动区域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规程有关要求的区域,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2.认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认定工作采用书面评估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3.发布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名单。

四、其他

(一)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定期发布。

(二)关于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范围。在实施联动的区域内,未纳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或者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中的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均可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三)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通过审查的行业专项规划环评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动。实施联动的行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