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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利益”与“向善”的碳金融之路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8-03 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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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利益”与“向善”的碳金融之路碳金融 碳排放 碳交易大气网讯:早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便认识到了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公地悲剧效应,很难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继续放纵这种逐利性会阻

碳金融 碳排放 碳交易

大气网讯:早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便认识到了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公地悲剧效应,很难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继续放纵这种逐利性会阻塞资本流向低碳产业的渠道,回报率相对较低的清洁能源项目可能会陷入无人问津的尴尬境地。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传统的政府拨款和劝募,人们在金融领域也进行了多种制度创新,引导投资人通过金融中介将资金投向低碳的标的,助力全球减排进程,但有时也难免会出现“矫枉过正”的问题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在中国“双碳”目标下,如何在“利益”和“向善”中寻找平衡点是碳金融未来发展无法回避的课题。

碳金融的发展历程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呈指数级增加,但是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人类认知明显存在滞后性。1952年的伦敦雾霾事件导致了12000人丧生,为人类敲响了警钟,然而这距煤炭被广泛应用已经过了200年。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在全球范围内名声大噪,引起了人类对于环境问题广泛的关注,并开始探索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从认识到负面影响的严重性再到探索出合理、健全的解决途径又需要一定时间。

在崇尚市场经济的西方,经济学家们曾期望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动合理配置资源,再辅以源头控制与末端处理来解决污染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哈里·科斯在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科斯定理,为这一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会进行谈判,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即将外部性因素内生化。

1972年智库“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一文,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发了经济学界对于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广泛讨论。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由于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无排他性、有竞争性,产权不明晰,很难通过传统手段解决。金融行业的主要任务本是将资本分配到最具生产力的行业使得投资回报最大化,学术界认为充分发挥金融配置资源的功能,推动资本流向环境友好型的企业、获得长期投资价值,是对传统手段的重要补充,绿色金融的概念就此诞生。

在实践领域,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第一家专注于社会和生态业务的“道德银行”(GLS Bank), 成为绿色金融的早期探索。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与多家银行联合发布了《银行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标志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银行计划(UNEP BI)的正式成立。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该计划延伸到保险业,与瑞士再保险等公司发布《保险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1999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起成立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的倡议,呼吁全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良好企业公民。这一契约扩大了绿色金融的内涵,除环境外,人权、劳工、反腐败等原则也被纳入了投资机构的考量之中,时下热点环境、社会和企业管治(ESG)投资也起源于此。随后联合国又发布了可持续投资原则(PRI,2006)、可持续保险原则(PSI,2012)和可持续银行原则(PRB,2019),这三大原则共同构成了当今联合国绿色金融体系。原则发布后,世界上多家知名金融机构纷纷响应。截至2019年,中国国内的华夏基金、博时基金、南方基金等22家金融机构签署了PRI原则。

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是现今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行为和其他环境污染行为一样,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即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负面效应并未完全转移至温室气体排放方,整个人类社会都承担了气候变化的恶果,这就会导致社会的实际碳排放量大于最优碳排放量。但气候无法像具体的河流一样分配产权,所以单靠市场调节手段根本无法解决温室气体超排的问题。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了“排放权交易”,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此后,很多研究者都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成要素、分配原则、市场监管等问题,为排放权交易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碳金融的初始定义就是指出售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交易碳排放许可证所获得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

国际碳交易体系稳步建立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国际性公约《京都协议书》,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实际应用阶段。《京都议定书》下的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设立了蓝本。

ET机制指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JI机制指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方扣除部分可分配的排放量(AAUs),转化为减排单位(ERUs)给予投资方;CDM机制指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除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机制(VER),主要是一些企业或个人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开展碳减排及碳交易的机制。

《京都协议书》生效后的二十多年间,全球减排进度明显加快,ET机制被许多国家模仿,建立起本国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JI和CDM机制有效地撬动其他行业的资源来投资低碳创新技术手段,为项目在存续期内提供现金流收入,极大地促进了低碳投资领域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球共建立了31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经济学家论文中的一个抽象概念彻底成为现实。

碳金融内涵的不断完善和外延

随着各国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启动,碳金融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排放权交易和低碳项目的投融资,任何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都被纳入其中。参与交易的主体从国家丰富到了各类型的法律实体。碳彻底成为了一个有价格的商品,可以进行现货、期货的买卖。各类低碳债券、碳结构性存款等金融创新纷纷落地,在不久的将来,碳信托、碳拆借、碳理财等也会成为现实。基于此,规模更加庞大、制度更加完善的碳市场逐步被建立起来。

碳交易市场与股票、债券市场十分类似,可被分为一级、二级市场,只不过融资行为变成了融碳行为。一级市场为发行市场,即创造碳排放权配额和碳信用。碳排放权配额有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方式获得,主导权一般掌握在政府手中。二级市场是碳资产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流转的市场,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交易在企业之间达成,没有像股票市场一样有大量的个人投资者。一级市场(发行市场)是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碳排放配额和碳信用进入二级市场必须先经过一级市场;待企业完成年度的碳核查后,将已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上缴然后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统一注销,完成循环。

中国碳交易体系的探索历程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减排量交易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两大部分,但这两个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中国的减排量交易市场起步于21世纪初,配额交易市场则相对较晚,起步于2011年。

(一)减排量市场。中国既是《京都协议书》的缔约国,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清洁发展机制(CDM)成为了减排量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CDM的起点是2002年,荷兰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拉开了CDM项目发展的序幕。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内CDM项目的注册数量迅速上升,并于2006年超过了印度和巴西,成为CDM项目第一大国。2011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完善了项目申报程序和法律责任。2012年,我国新增的CDM项目注册数量达到了1819个,与之前7年的总和相当。2013年随着《京都协议书》一期承诺到期,CDM项目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CDM项目在中国运行的十余年内,在地理分布上呈现出西多东少,欠发达地区多,发达地区少的局面。呈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且项目成本低于发达地区。四川、云南和内蒙古位居项目数量的前三位,西藏虽地处西部但CDM项目数量为零,主要是因为西藏自然地理条件恶劣,资源开发难度大,项目成本高。

从CDM项目减排类型来看,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关的项目数量占到了总注册项目数量的八成,节能和提高能效和甲烷回收利用分居第二、第三位。从预估减排量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关的项目占比依旧高达63%,超过半数的减排量都由该类型项目贡献。

国内自愿交易市场机制有中国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等,但所占减排量交易市场的比例远不及清洁发展机制。

但201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内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提出了核证减排量交易(CCER),区别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2013年后,在CDM项目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国内的CCER交易成为了自愿减排量市场的重要补充。

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这两份文件为 CCER交易市场搭建起了整体框架,对 CCER项目减排量从产生到交易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范。2013年相继启动的7个试点碳市场,则通过将CCER项目纳入各自的抵消机制,为其创造了预期稳定的规模化需求。

2014年1月23日,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第三批)备案清单》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多选垃圾处理方式”的一种,正式被纳入CCER交易的体系之内。

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暂停 CCER交易,理由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存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国家发改委组织修订《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自2017年暂停CCER项目备案申请之后,新的CCER项目一直处于停滞态。2019年广东和北京碳市场重新启动 CCER 交易,标志着沉寂了两年之久的 CCER 已逐渐进入恢复期。CCER 交易有望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发展。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减排量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中国也紧锣密鼓地将建设配额交易市场的计划提上了日程。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该通知打开了我国建设碳市场的大门。随后十年中国政府又出台了各类政策,不断探索,把试点经验推广全国,并最终于2021年1月通过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明确了有关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定义,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核查方式、报告与信息披露、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这三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2021年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账户等相关事项,全国碳交易市场呼之欲出。

我国的配额碳市场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部分:

一是确定配额总量和覆盖范围。2018年,国务院通过《全国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明确了全国碳市场总量和配额设定原则。配额总量设定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分别是“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前者从宏观角度出发,按照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的减排目标,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配额;后者则从实体企业出发,根据控排企业的年排放量之和,估算配额总量。中国目前采取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全国碳市场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八大行业,包括原油加工、乙烯、电石等18个子行业。除此之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我国碳交易市场将以电力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展开交易,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个行业,纳入一个行业。率先启动电力行业碳交易的原因有三:第一,我国火电的规模很大,我国发电能源是以煤为主的,能耗高,排放量约为一次能源消费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第二,我国发电行业总体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高。第三,我国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覆盖了约186家电力生产企业和3家电网企业,碳交易基础好。我国碳交易市场首批纳入了2225家电力企业,企业数量上山东、江苏、内蒙古分别以338家、216家和168家居前三位。

二是分配方法。配额分配有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常用的免费分配的方法包括历史法、历史强度法和基准线法。有偿分配主要分为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两种。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免费分配的方法,未来会逐步增加有偿分配的比例。

三是测量、报告与核查(MRV)。这是监督碳市场正常运行必不可缺的流程。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多次发布做好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四是履约机制。碳市场的履约包括两个层面内容:一是控排企业需按时提交合规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二是控排企业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履约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环节,如果缺乏完善的履约机制,那么,碳市场的公信力和约束力会受到沉重打击。尽管我国不同的碳交易试点城市具有不同的未履约处罚方法,但从履约率上来看,除重庆外的6个试点城市的历史履约率均在96%,可以认为国内的碳市场履约机制较为完善。

有关碳金融前景的思考

截至2019年底,全球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已经逼近3000亿美元,较5年前翻了6倍之多,多年各国为发展绿色金融付出的努力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可是我们到底需要多少绿色投融资才能实现“净零排放”或是碳中和的目标呢?不同机构给出的答案大相径庭,学界与业内也很难达成共识,给出一个相对精确的数字。这种不确定性就会带来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平衡高碳项目的投融资与低碳项目的投融资?

答案并不是“一刀切”,全部停止高碳投融资活动没那么简单。人类作为碳基生物,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处处是碳”的世界,衣食住行处处离不开碳。如果在低碳转型方面过于激进,会给人类带来一系列不逊于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只不过一个是天灾,另一个更多的是人祸。例如,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根本不具备大规模应用低碳能源的条件,因为那里居住着全球最贫困的一群人,在没有充足补贴的情况下,生活在该地区的人们根本无力承担其高昂的价格。甚至在老牌资本主义强国法国,人们也会穿上黄马甲抗议政府对传统高碳能源征税的措施。

同时,激进的绿色投融资政策还会造成传统碳密集型行业的大量失业。如果一家银行宣布停止对全部火电的投资,那么势必会导致火电厂的关停进而引发失业狂潮,这些从业者下岗失去收入来源后,生活质量的下降程度远比能源涨价所带来的下降大得多。但是如果不大规模关停火电厂,那么在本世纪末实现巴黎协定要求的将全球气温的上升尽量保持在1.5摄氏度以内就会成为一纸空谈。现存人类的福祉与未来人类的福祉该如何取舍?这绝对不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因为人类不可能为了子孙后代牺牲现在,但为了现在的幸福透支子孙后代的未来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必须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另外,一味地扩大低碳投融资的规模并不能一劳永逸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钱并不是低碳转型的唯一障碍。许多优秀的技术尽管已经得到了验证,经济回报也不差,但被市场接受的速度并没有人们期望得那么快。这是由于人们受限于旧的商业思维和模式,对新技术的未来前景缺乏认知;同时一些传统的大型垄断企业拒绝打破现有格局,对新技术采取“冷处理”也是阻碍低碳新技术市场化的重要原因。

人类在绿色金融、碳金融的征途上已经走了很远,但在继续前行的同时,也不应该忘记如何让传统高碳产业体面退出和新商业模式的构建,这些比一味地增加绿色投融资金额有意义得多,不让金融行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将真正兼顾“利益”与“向善”的碳金融原则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