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碳会计系列—主要排放交易计划透视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7-02 21:03:55
热度:

碳会计系列—主要排放交易计划透视碳排放 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大气网讯:01引言《京都议定书》为37个工业化国家和欧盟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GHG)排放目标,明确主张在实现《议定

碳排放 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

大气网讯:01引言

《京都议定书》为37个工业化国家和欧盟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GHG)排放目标,明确主张在实现《议定书》确定的排放量目标时使用排放量交易制度,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引入了排放交易制度。

为管制多种不同气体的排放,排放交易计划建立了一种基于市场的机制,这些计划规定了在规定的一段时间(承诺期)内可排放到大气中的排放总量上限。总量上限是以一种气体的排放量为单位的(如二氧化碳吨数),同时,其他气体也可以包括在内,它们的排放量被转换成以上限命名的气体单位。例如,以二氧化碳排放量吨数为总量上限的排放交易计划将把计划范围内任何其他气体的排放量转换为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量。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排放交易计划主要有两种: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cap & trade schemes)和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baseline & credit schemes)。这两种排放权交易方案在如何实施市场化的排放管制机制方面有所不同。每种类型的排放交易计划进一步细分为法定计划和非法定计划。法定计划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强制性参与),而非法定计划的参与是自愿的。表1为排放交易计划四种可能的组合各提供了一个示例。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排放交易计划的运作机制,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IASB)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中的重要概念给出解释。这些重要概念的明晰化是后续制定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研究后续会计计量问题的基础,这些重要会计问题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基准线是否应当定义为资产,碳排放配额是否产生负债等。

02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cap & trade schemes)

2.1 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介绍

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是排放交易计划的主要类型。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对承诺期内可能释放的排放量设定了一个总体上限,分几个步骤实施排放总量上限。在法定计划(即强制性计划)中,政府通常通过一项法律来启动建立排放交易计划,该法律对该管辖区排放特定气体的体量进行了限制,使得自由排放能力从排放源转移到了政府手中。

法律颁布后,排放交易计划的参与者必须申请排放许可证,以便开展排放交易计划范围内的活动。排放交易计划规定的活动因不同计划而异。例如,排放交易计划可以包括能源活动、黑色金属的生产加工、矿产工业等。但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排放许可证并不是控制排放总量上限的机制,排放许可证只控制排放源的数量,但并不限制许可证持有人的排放量。

限制许可证持有人的排放量是通过排放总量上限的机制实现的,通常称为“碳排放配额(allowance)”。排放交易计划参与者的每个单位的碳排放量,必须有对应的碳排放配额。通过这个机制,碳排放配额使所有计划参与者的总排放量保持在排放交易计划的总上限内。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面碳排放量上限的实施,排放交易计划引入了交易机制,这种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配额成为可以交易的可转让工具(即与具体活动或排放源无关),对参与者购买和出售碳排放配额通常没有限制。碳排放配额可以存入电子登记册(electronic registry),通过有组织的交易所或柜台买卖。碳排放许可证持有人在承诺期内必须有足够的碳排放配额以抵消其排放量。在某些情况下,排放者可在获得许可证的同时免费获得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而在其他情况下,排放者必须购买其所有碳排放配额。许可证持有人须要在在承诺期结束之前或之后不久提交足够抵消其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例如,在五年承诺期内排放60个排放单位的参与者必须在五年承诺期结束时向计划管理人交出60个碳排放配额。

排放交易计划具有严格的机制。如果计划参与者没有交出足以抵消其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大多数计划会对其处以巨额现金罚款,这是为了确保排放量不超过承诺期内排放量的总上限。同时,违规者必须在下一个承诺期交出碳排放配额,以弥补上一个承诺期内碳排放配额的不足,这意味着现金罚款并不能免除参与者交出碳排放配额不足的义务。

2.2 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的一些变体

近年来,世界各地建立了许多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虽然所有计划都依赖于通过创造碳排放配额来实施总排放限额的原则,但每个计划在实施总排放限额的方式上略有不同。由于行政原因,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承诺期通常被细分为年度遵守期。例如,承诺期为五年的计划可能会将承诺期分为五个年度遵守期。通常,参与者将被要求在每个合规年度结束时提交碳排放配额,以抵消其在该合规年度的排放量。

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的一个潜在变化是为根据该计划发放的碳排放配额指定年份(或期间)。碳排放配额的年份指定通常是指定一个具体年份,在该年份中实施碳排放配额的使用限制,确保排放量在当年合规。因此,排放交易计划限制为实现不同年份的达标计划而跨越合规年度储备碳排放配额(将碳排放配额剩余年份的剩余部分转移给碳排放配额不足的年份,这样实际上没有实现排放交易计划的总体减排目标)。同时,排放交易计划也限制跨越合规年度借入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年份指定可以指向参与者一次性发放涵盖多个合规期间的碳排放配额。例如,美国的酸雨计划一次分配涵盖30个合规年度的排放配额。这意味着参与者的第一期的排放配额涵盖了第1年到第30年的分别排放额。一年后,参与者会收到第二期碳排放配额,涵盖了合规31年(以此类推)。在酸雨计划中,每个配额都有一个指定年份,在该指定年份中,配额可用于抵消实际排放量。年份指定可确保参与者不会以牺牲以后达标年份为代价,在早期达标年份过度使用碳排放配额。同时,在早期合规年度过度使用碳排放配额会导致后期合规年度碳排放配额短缺,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价格上涨。

2.3 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的碳排放配额分配问题

在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管理人使用交易途径的碳排放配额 和向计划参与者分配无货币对价的碳排放配额(即免费碳排放配额)来发放排放交易计划创建的碳排放配额。大多数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都选择了向计划参与者分配将相当大比例的碳排放配额的方式。以某须要在承诺期内排放100个单位的许可证持有人为例,如果该许可证持有人免费获得60个碳排放配额,但该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承诺期的某个时间点获得额外的40个碳排放配额,以便在承诺期结束时抵消其排放量。

排放权交易计划中争论最为激烈的特点是确定各参与方配额数额的机制。在大多数现行的排放交易计划中,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占总限额的很大一部分。同时,在许多现行的排放交易计划中,碳排放配额的分配预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

向合格参与者分配碳排放配额是为了补偿现有设施的所有者因参与计划而付出的额外合规费用。计划管理员通常通过估算计划参与者的需求弹性来确定具体的碳排放配额分配额度。向合格参与者分配碳排放配额的另一个原因是缓解由于引入排放交易计划而产生的竞争劣势。如果排放交易计划的参与者A与另一个业务所在地不承担排放交易计划费用的实体B竞争,则A通常在竞争中会出现劣势。

除了考虑到需求弹性外,计划管理员还利用其他机制来确定向合格参加者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数额。例如,分配可以基于参与者过去的排放量(称为“总量控制”)或单位产出排放量的基准(称为基准点)。出于实际原因,计划通常在计划的早期阶段应用总量控制,然后再转为排放量基准。这是因为创建基准比应用基于过去排放量的分配更为复杂和耗时。

03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baselineandcredit)

3.1 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介绍

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是排放交易计划的第二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比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更常见。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通过使用交易机制引入排放上限。在法定(即强制性)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政府通常会通过一项法律来启动建立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的过程,该法律在其司法管辖区内对特定气体的排放能力进行限制。

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不同。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是在交易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可转让的限额,然后将限额分配给合格的参与者。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则是将排放基线分配给受管制的排放源。基线与具体的排放源有关,因此,参与者不能单独购买或出售基线。基线确定了排放交易计划参与者在不产生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被允许的排放量,这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的碳排放配额概念类似。

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与总量管制及交易计划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计划中交易机制的实施方式。在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合规期结束前不引入交易机制。这是因为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建立交易机制的方式是通过向排放量在合规期内仍低于其相关基准的排放源发放碳信用。因此,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在合规期结束前不产生信用。排放量低于其基线的排放源将获得等于差额的信用。信用可转让,并可出售或存入银行,以便在未来的合规期内使用,前提是该计划允许将信用结转给其他排放源。另一方面,排放量超过其基准线的排放源必须在合规期结束后不久交出等于其超额排放部分的碳信用。在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从发放信用到交出信用的最后期限之间的时间很短,通常只有几个月。因此,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的交易窗口比限额和交易计划的短。然而,如果排放交易计划将承诺期划分为较短的合规期,并且该计划允许将剩余信用结转到后续合规期,那么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的交易窗口就会扩大。

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的总排放量上限是固定排放量单位,或是在承诺期内排放的可变排放量单位。如果一项计划确定了以可变排放量单位表示的上限,则排放量上限通常是根据承诺期内产生的产出单位来确定的。例如,具有可变上限的排放交易计划可以指定每单位发电量授予参与者的允许排放量单位。这意味着碳基线是在承诺期结束时,根据实体在承诺期内能源产量的数量确定的。相比之下,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的总排放量上限是一个固定的排放量上限数额。

3.2 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的碳排放配额分配问题

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一样,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最受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免费分配给合格排放源的排放量限额。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通过自由发放配额来分配允许排放量,而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通过为排放源分配单独的基线(baseline)来分配允许排放量。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相似,基线的确定通常与排放源过去的排放量和排放源单位产出排放量的基准有关。

同样,出于实际原因,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通常在早期阶段应用排放源过去的排放量来确定分配额,然后再转为排放量基准。

04主要排放交易计划比较分析

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以及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是建立排放量上限的两种不同机制。相对于其他管制方法(例如排放税)而言,引入交易机制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控制排放上限,这是因为交易机制产生了一种决定排放价格的市场化信号和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机制。如果避免排放的成本低于参与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或碳信用时获得的成本,参与者将避免排放,然后出售碳排放配额或碳信用。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的参与者出售碳排放配额,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的参与者出售碳信用。另一方面,如果避免排放的成本超过了参与者必须支付的购买等量配额或信用的费用,参与者将选择实际排放碳,并将购买配额或信用来支付这些排放。

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与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些计划对排放量实行的上限是不同的。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通过发放碳排放配额来实行排放上限;而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则通过将个别基准分配给达到上限的参与者来实施排放上限。就管制排放量而言,如果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隐含的上限是固定的,并且在数字上等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的固定上限,那么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可能被视为等同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表2比较了这些方案的主要特点。

从理论上讲,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和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都严格限制了碳排放量,且这两种排放交易计划存在关联性。如果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和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相关联,计划参与者可以互换地使用配额(来自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或信用(来自基准和信用计划)来抵消其中任何一个计划中的排放义务。不同计划之间的联系在理论上可以降低遵守排放总量上限的总成本,因为实体会选择减排成本最低的方案来避免排放。

然而,不同的排放交易计划参与者在交易能力方面仍可能处于不同的地位,这取决于他们是在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还是在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运作。在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设定最高排放配额意味着参与者通常能够在计划开始时开始现货交易配额。这是因为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的碳排放配额通常是以最低价格发放的,对参与者买卖碳排放配额没有限制。相比之下,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产生的碳信用是由于参与者在合规期内排放量低于基准水平而产生的。这意味着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在合规期结束前不会发放信用证。因此,在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碳信用交易的开始时间比在限额和交易计划中晚。只向排放量低于基准的参与者发放碳信用也意味着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的碳信用数量将大大小于具有相同上限或排放量的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中的限额数量。在实践中,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中的碳信用市场通常被认为是流动性受限的。

同时,有一些观点认为,远期合约市场对于碳交易市场的可用性使得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和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在在理论上有相同之处。如果存在远期合约市场,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的参与者就可以签订远期合约,以出售预期的碳信用,这使得碳基线与信用额度计划的交易窗口得以延长,并与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具有了可比性。

参考文献

[1] 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J]. 国际金融研究,2009,(10).

[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J]. 经济研究,2009,(3).

[3] 任卫峰. 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J]. 上海经济研究, 2008,(3).

[4] 吴玉宇.我国碳金融发展及碳金融机制创新策略[J].上海金融,2009,(10).

[5] Karan Capoor, Philippe Ambrosi.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R]. World Bank Group, D.C. Washington,2005,2006, 2007,2008, 2009.

[6] Stern, 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 The Stern Review[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7]骆华, 费方域.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征 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科技论坛,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