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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6-22 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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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农村生活污水 水质化验室 浙江水处理网讯:6月18日,浙江省住建厅公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

农村生活污水 水质化验室 浙江

水处理网讯:6月18日,浙江省住建厅公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的设计和运行。

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的公示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17日。

联系人:葛鑫钬,0571-87052842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8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先进标准和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5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运行、安全等。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规程编制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28号;邮编:310012),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

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村镇建设管理处

临安区太湖源镇人民政府

德清县洛舍镇人民政府

浙江农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厉 兴 叶红玉 刘方毅 马新振 周佳骋 郦 琰 葛 兵 潘子强 朱彦宏 范建强 陈宇真 章俊伟 王 海 陈 宇 王 雷 吴珍珍

主要审查人:李 军 游劲秋 洪正昉 施丽莉 董民强 吴小东 张杭君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设计和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数据准确、运行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的设计和运行。

1.0.3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的设计和运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 rural domestic sewage quality testing laboratory

检测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状况的场所,包括化验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和办公用房,简称化验室。

2.0.2 理化分析室 physical and chemical parameters analysis room

利用物理、化学等分析手段进行分析,确定物质成分含量等的化验用房。

2.0.3 微生物室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进行微生物培养、检测、灭菌的化验用房,包含前期准备间和无菌室。

2.0.4 天平室 balance room

进行准确称量的化验用房。

2.0.5 光度室 spectrometer room

存放分光光度计,用于比色分析的化验用房。

2.0.6 红外测油室 infrared spectrophotometry room

用于测定废水中油类的化验用房,包括前处理间和比色间。

2.0.7 干燥室 desiccation room

主要放置烘箱等设备,通过烘干等手段从湿物料中除去水分的附属设施用房。

2.0.8 样品储存室 sample storage room

用于存放待测样品及留存样品的附属设施用房。

2.0.9 试剂及耗材储存室 reagent and consumables storage room

用于存放试剂及消耗性材料的附属设施用房。

3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化验室的建设应制定设计方案,明确场地选择、功能区布置、仪器设备、人员等要求。

3.1.2 化验室场地的选择应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

3.1.3 化验室出入通道和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外出入通道的设置不应少于 2 个,每一层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

3.1.4 化验室应包括化验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和办公用房,各房之间应有效隔离,互不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验用房应由理化分析室、微生物室、天平室、分光光度室、红外测油仪室、干燥室等组成;

2 附属设施用房应包括样品储存室、试剂及耗材储存室、更衣室、档案室等;

3 办公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3.2 化验用房设计

3.2.1 化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宜低于 100m2。

3.2.2 化验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间和进深应根据化验用房的实际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开间不应小于 2.5m,进深不应小于 4.0m;

2 层高应根据化验用房的类型确定,不应小于 2.8m;

3 地面应采取防滑、防腐蚀、防水措施;

4 门的宽度应满足化验室设备最大几何尺寸,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5 窗台距地面不宜小于 1m,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6;

6 面积大于 40m2的房间应设置两个通向走廊的出口。

3.2.3 化验用房给排水系统应与生活用水分开设计。给水应包括自来水和化验用纯水,有害废液应集中收集处置。

3.2.4 化验用房供配电系统应包括照明用电和设备用电,并应分别布线,形成回路。室内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精密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并应设置接地保护。

3.2.5 化验室的压缩气体钢瓶应固定,并远离火源,在阴凉处储存。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应单独放置。

3.2.6 化验用房通风系统应包括全室通风、局部排气罩和通风柜。通风应采用专用管道排放,有害废气应处理后排放。微生物室的送排放系统应独立设计,独立使用。

3.2.7 化验用房温度、湿度调节系统应根据仪器设备和检测环境要求设计。

3.2.8 化验用房的隔断和顶棚应具有防火性能,并应设置火灾烟雾报警器、灭火设施等。

3.2.9 化验用房应根据检测方法要求配备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

3.2.10 理化分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产生高温、振动和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配备水槽、水台、实验台和通风柜等设施。

3.2.11 微生物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生物室应包含准备区、洗涤区、灭菌区、缓冲区和无菌区等功能区;

2 地板和墙面应使用光滑坚硬的材料;

3 配备水槽、水台、无菌操作台、灭菌锅、紫外灭菌灯等设施。

3.2.12 天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产生高温、振动和有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室内应搭设防震台和装有恒定温湿度设备;

3 宜采用双层窗,并安装窗帘做好防尘和防风;

4 不得设置水盆,不得有电缆、燃气和水等管道穿过。

3.2.13 光度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与产生高温、振动和有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室内应有恒定温湿度设备;

3 分光光度计放置位置应避免阳光或其他光源直射。

3.2.14 红外测油仪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外测油仪室应包含前处理间和红外比色间;

2 前处理间应配有水槽水台、实验台、通风柜等;红外比色间应设有通风柜、实验台等。

3.2.15 干燥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窗户,通风良好;

2 放置干燥设备的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

3.3 附属设施用房设计

3.3.1 附属设施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样品储存室应设有窗户;配备存放未检样品和留存样品的冷藏柜和置物架;

2 试剂及耗材储存间应防火、防潮湿、防高温、防日光直射。门窗应坚固,窗户设遮阳板,门应能向外打开;室内应设排气,采用防爆灯具;应备有消防器材;危化品的存储间应设置双门双锁并符合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

3 档案室应安装防盗门,门窗应防尘,应安装避光窗帘,照明应选用白光。室内应有防水、防菌、防鼠等措施。

3.4 办公用房设计

3.4.1 办公用房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 的有关规定。

3.4.2 办公用房室内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4 运 行

4.1 一般规定

4.1.1 初次开展检测项目应对标准方法进行方法验证。

4.1.2 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 制定专项检测方案。

4.1.3 现场采样不得少于 2 名人员。

4.1.4 化验室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检测能力。

4.2 仪器设备

4.2.1 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程序,确保其购置、验收、使用和报废的全过程均受控。

4.2.2 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应有检定或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校准结果应进行内部确认。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4.2.3 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状态。状态标识应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并应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4.2.4 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前、维修后恢复使用前、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返回后,均应进行校准或核查。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带至现场前或返回后,应进行校准或检查。

4.2.5 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在两次检定或校准间隔内进行至少 1 次期间核查。

4.2.6 所有仪器设备都应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4.3 检 测

4.3.1 水质检测应按现行浙江省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执行。

4.3.2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为国家或地方标准并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并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排放标准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4.3.3 应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采样全程序空白、现场采平行样、化验室空白试验和平行样分析、标准曲线核查、加标分析、比对分析、留样分析、盲样分析、能力验证等。检测项目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控制范围应符合附录 A 水质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3.4 样品管理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代表性、有效性、完整性,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

4.3.5 分析结果的表示应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执行。分析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应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保持一致;分析结果的有效数字不应不超过 3 位。

4.3.6 化验室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采样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1 水质采样和交接记录填写;

2 标准物质配制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2 标准物质配置记录填写;

3 化学试剂配制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3 化学试剂配制记录填写;

4 pH值分析记录宜按附录 B的表B.0.4pH 值分析记录填写;

5 悬浮物分析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5 悬浮物分析记录填写;

6 总磷、氨氮分析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6 分光光度法分析记录填写;

7 动植物油类分析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7 红外分光光度法分析记录填写;

8 粪大肠菌群分析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8 粪大肠菌群滤膜法检测记录或附录 B 的表 B.0.10 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检测记录填写;

9 总氮分析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9 总氮分析记录填写;

10 化学需氧量分析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11 化学需氧量分析记录填写;

11 标准曲线和质控记录宜按附录 B 的表 B.0.12 标准曲线和质控记录填写。

4.3.7 化验室自检报告宜按附录 C 填写。

4.4 档 案

4.4.1 档案宜包括检测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和人员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6 年;

2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4.4.2 检测档案宜包括有任务合同(专项检测方案)、检测计划、原始记录及自检报告等其他与检测任务相关的资料。

4.4.3 仪器设备档案应包括购买(租赁)合同、说明书、验收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期间核查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功能性检查记录、检定(校准)记录、期间核查记录等。

4.4.4 人员档案应包括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简历、考核授权资格和技术培训经历等。

5 安 全

5.0.1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防火、防盗措施,并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

5.0.2 化验室应设安全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5.0.3 化验室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并有安全警示标识。

5.0.4 化验室应制定危化品安全措施。

5.0.5 化验室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5.0.6 化验室检测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实施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或由专人依照物质的性质以及危险品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建档、记录,并定期送往专业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