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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1-05 2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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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北极星环保网讯: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

北极星环保网讯: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详情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9〕83 号),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 “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省科技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和省商务厅开发区管 理处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生态工业园区创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

(二)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经济开发区须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须符合各级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主导产业明显,有一定的产业共生特征和生态工业雏形。园区的供热(冷)、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能够集成共享。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按照 ISO14001 的要求建立了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园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

(五)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六条 开展创建的园区应自行或委托编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应对照《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考核指标及重点支撑项目。

第七条 拟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和环境守法承诺书,由市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出具园区创建推荐书。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一)市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创建推荐书。

(二)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园区创建申请。

(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园区有效地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园区内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三是承诺该工业园区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

(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对于申请时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批复已经超过 5 年的,应提交跟踪环评或者后评价的相关文件。

(五)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园区将申报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园区的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批准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可在修改后,重新申请论证。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命名

第八条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指标和重点支撑项目作调整的,园区应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论证。园区应在每年 6 月底向办公室提交上年度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年度自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环境状况、建设进展、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的建设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等。获批开展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进展及成效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园区应结合建设规划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情况等。

(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 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园区生态产业的建设完善、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变化、园区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的变化、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的变化、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园区组织管理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内容。评价以建设规划获得批复当年为基准年。

(三)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