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安徽省: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减污降碳 超低排放 安徽大气网讯: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
大气网讯: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应积极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和超低排放要求,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保持战略定力,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把安徽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迅速摸排评估。各地应按省“两高”项目排查评估通知(皖节能办〔2021〕3号)要求,立即对在建、拟建、存量的“两高”项目迅速摸排,建立台账,认真评估。对在建的“两高”项目应评估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拟建的应评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存量的项目要评估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的潜力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情况。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前将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台账报送我厅(格式见附件1)。“两高”项目排查范围暂按皖节能办〔2021〕3号文要求执行。
三、严格环境准入。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
各地应积极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和超低排放要求,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项目,转型为电炉短流程。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将碳排放纳入“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衔接落实各市和“两高”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四、规范环评审批。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类“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应按审批权限原则上应由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等项目应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应对排查出的在建“两高”项目环评文件逐一技术复核,复核重点为项目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对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我厅将抽取各市已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今年,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对在建和已投产的“两高”项目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以后应将“两高”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各地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市“两高”项目技术复核及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格式见附件2、3)。其余未尽事宜按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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