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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6-16 19: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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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环境 开封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开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开封市2021年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环境 开封

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开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开封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指出工作目标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完善。土壤安全利用进一步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实现 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实现 100%。详情如下:

开封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巩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持续改善我市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按照《河南省 2021 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保障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控源头、防新增、重监管、保安全”的思路,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各类保障,实施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重点工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真正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完善。土壤安全利用进一步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实现 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实现 100%。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等用地调查试点工作。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将“优先管控名录”内的在产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开展 73 小类外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设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高背景区土壤调查、土壤生态调查、道地药材基地等土壤污染调查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2.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绿色提标改造,全面执行颗粒物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进一步严格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逐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含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对大气颗粒物排放、废水中镉等重金属排放实行全方位自动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平台联网;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核算颗粒物、重金属等实际排放量,定期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活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2021 年年底前更新排查清单和整治清单,2022 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危险废物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提升方案,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我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与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均达到 92%以上,动态更新危险废物“四个清单”,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坚持农业绿色发展,持续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严格执行地膜标准,严禁生产和销售使用厚度 0.01毫米以下地膜,从源头上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持续推进尉氏县、兰考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持续推进尉氏县、杞县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 ,整县推进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对乱排乱放、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依法查处。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在散养密集区推广典型治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选取部分县(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评估,加强农业面源污染观测,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建立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研究基地。以产粮油和蔬菜产业重点大县(区)、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按照要求逐步建立长期观测研究基地,重点对土壤环境状况、重金属输入输出以及土壤生态开展监测,识别和排查污染成因,为评估耕地污染源管控成效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趋势,精准管控污染源提供数据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6.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地应用,严控不符合土壤环境管控要求的项目落地;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强化土壤环评相关内容,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防范土壤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1 年底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率达到 100%,按时完成一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整治。对新纳入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年度内开展一次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管理。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技术评审;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要及时向县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10.实施严格耕地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复垦方案前,应当对拟复垦土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方可批准复垦。加强对未利用土地(林地、草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管理保护,参与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巩固安全利用成效。充分运用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将“一图一表”的耕地分类结果,落实到每一个地块。制定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方案。不断调整优化、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技术,确保我市现有安全利用类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对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确保我市现有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得到安全利用,退出水稻、小麦、玉米等口粮种植。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探索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将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进行整改补划,并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农产品临田检测力度,在粮食收割前锁定超标粮食区域,防止超标粮食进入流通环节。发现粮食重金属超标的,实行定点收购、专仓储存、定向销售。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未经无害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粮食,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防范“镉米”“镉麦”事件发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开封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耕地复耕土壤环境管理。不鼓励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落实耕地土壤污染预警制度。贯彻落实《河南省耕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方案》《2021 年度河南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开封市耕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方案》,按照“监测-预判-处置”的思路,以污染高风险区域耕地土壤为重点,在省控点位基础上,布设适量的市控、县控点位实施监测,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体系,有效管控耕地土壤环境风险。(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6.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协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按时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污染地块原则上不得规划为住宅、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原则上,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提交审议前,对涉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规划方案已审议但未报批的,应在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供地方案已报批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或“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完成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投入开发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应向社会公开地块信息,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责任主体及时采取覆盖、移除、封存或者清理污染源等防止污染扩散的风险管控措施。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于 10 月底前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差异化措施,实施“一块一策”,加强对风险管控区域现场执法检查,防止污染扩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加强信息公开。2021 年起,在土地收储、出让环节,土地使用权人应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施工过程以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的信息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3.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在顺河区选择典型镉污染耕地,开展以降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为目的的修复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顺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炼焦、专用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确保实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针对风险管控地块,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探索对污染地块绿色低碳修复开展评估。经评估需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的,要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鼓楼区和祥符区要加快原振兴化工厂、祥和有机化工厂污染地块的详查、风险评估及管控修复进度。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推动修复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强化信用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公开报告评审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部门将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汇总并在其官网予以公布,鼓励社会选择从业水平高、评审通过率高的单位,淘汰水平差、评审通过率低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26.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例行监测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做好与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的融合。完善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中型灌区水质监测长效机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依法将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配合开展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各相关单位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内容。加强土壤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探索设立土壤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支撑团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强化科技支撑。积极申报土壤污染治理类科研项目,开展有关六价铬和总铬等土壤污染物生态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涉及的关键暴露参数等基础研究,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的科技创新方案,为我市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项目做足技术准备。 (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市级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加大对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设立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细化分解任务。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内总体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清单和台账,将各项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牵头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区、各单位于 5 月 25 日前将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

(二)强化项目建设。以项目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积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和突出环境问题筹划项目,推进实施项目。以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灭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谋划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三)严格考核奖惩。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每季度调度各县(区)、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季度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项排名通报,相关问题上报重点工作周调度会进行交办。适时召开培训会、推进会等,指导推进工作落实。对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县(区)、部门,视情况实施通报批评、提请公开约谈、专项督察等,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附表:1.2021 年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主要指标

2.2021 年开封市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情况

2021 年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任务主要指标

2021 年开封市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