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广州市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广州市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落后产能 节能降耗 广州大气网讯: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
大气网讯: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详情如下:
广州市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2021〕20号)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的工作要求,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实施强制性标准和严格开展常态化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压实属地责任,贯彻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
1.组织排查和关停落后工艺装备。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落后工艺装备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迅速组织淘汰。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和历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回头看”,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依法依规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市直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配合)
2.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粤府函〔2017〕26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中频炉企业监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粤工信材料函〔2020〕526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小组作用,保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配合)
(二)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1.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开展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监察,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广州供电局配合)
2.依法处置能耗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停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3.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节能监察,加快节能规范标准建设,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工业能效水平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严格审核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环境影响审查把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2.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水泥等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各区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超标、超总量以及以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3.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开展超标数据核查和执法监测,聚焦断面达标攻坚、涉气、固体废物等专项执法行动和常态化日常监管,切实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巡查执法监管。突出重点行业和广佛跨界河流等重点区域整治,明确年度环保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执法工作要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四)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1.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将钢铁、水泥等重点产品列入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及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2.依法处理质量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企业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按职责牵头,各区政府落实)
(五)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广州市工业园区(不含化工园区、物流仓储园区、港口园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穗安〔2020〕6号),依法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禁园区承接落后产能。(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区政府配合)
2.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实施计划和安全生产领域八大专项整治,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警示制度,制作风险分类分级管控责任公告栏和重点岗位风险告知卡,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风险管控,防范控制化解风险,提高企业自我防控风险的能力。(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区政府配合)
3.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产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区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要求,统筹用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化信贷、价格政策、土地政策、职工安置政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开展转产转型。
(二)积极开展督导宣传。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要在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信访举报投诉平台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加大举报核查处置力度。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1年6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部署2021年度具体工作。6月底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区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二)执法监管阶段(2021年全年)。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等相关规定,聚焦重点行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按规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三)总结阶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
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于2021年12月前,将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各相关部门于2022年1月前,将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依法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清单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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