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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相关环境监管职权划分及法律适用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6-04 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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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网讯:执法问答10:污泥相关环境监管职权划分及法律适用

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问:

我们曾经对一家污水处理厂擅自堆放污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来发现生态环境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没有监管职权。实务中,我们碰到的污泥类别较多,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自身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还有河道、湖泊清淤所产生的污泥,请问,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污泥该如何监管?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答: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污泥可以分如下几类来分别监管:

1.危险废物

污泥属于固体废物,在适用法律时,应先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具体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先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目前2021版,会不定期更新)的规定。名录中虽然没有列明的,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也属于危险废物。比如,一些化学工业、电池制造业、金属加工、电镀行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就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2.工业固体废物

就问题中所提的几类污泥而言,工业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如果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话,则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中“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3.城镇污水厂污泥

除极特殊情况,如名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质承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任务的污水厂产生的污泥可能为危险废物外,一般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可自动判定为一般固体废物。虽然《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环境管理作出了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环境监管应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相关管理职权归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需要提示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4.清淤疏浚底泥

对于河道、湖泊清淤所产生的污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仅提出“对于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除一般固体废物均可适用的通用罚则(第一百零二条中的对应款项)外,并无具体对应罚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该类污泥的环境监管职权应归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然,对此类污泥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处罚,还应查阅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