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测量、报告和核查 保障碳市场数据质量
测量、报告和核查 保障碳市场数据质量碳市场 碳交易 碳排放大气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碳市场建设和发展进入快车道,预
大气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碳市场建设和发展进入快车道,预计将在今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全国碳市场在发电行业所采取的配额分配方法为行业基准法,这种配额分配方法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重点排放单位的设施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数据质量是确保全国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
自2013年以来,我国碳交易在试点地区做出了许多探索。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为全国碳市场MRV体系建设探路。MRV体系主要由测量(Measurement)、报告(Reporting)和核查(Verification)三部分组成。依据“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原则和技术体系,可保证配额许可量和实际排放量的真实、准确、完整。它既是国际通行做法的良好实践,也是我国碳市场建设取得成效的制度保障。
作为参与全国20多个省市地区碳交易核查和复核工作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副总经理刘清芝告诉记者:“现阶段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体系,也将从测量、报告和核查三方面强化保障碳市场数据质量,确保实现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
01 统一的方法监测与核算碳排放量
测量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统一的方法监测与核算自身的碳排放量。测量的技术与结果直接影响碳排放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需要摸清重点行业整体技术工艺和设备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水平、能源消耗计量水平和实验室实测分析水平来确定测量规则和方法。
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参与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确定了发电行业的核算方法。
《指南》不仅引导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实测,鼓励其不断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计量监测水平,还明确规定了关键参数的数据测量与获取要求。例如,对于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等关键参数,若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应确保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检测、记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若委外检测,应确保被委托的实验室通过CMA认定或CNAS认可。
02 依托排污许可证平台报送企业碳排放数据
报告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报送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根据碳交易试点地区的经验,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按规定报送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重点排放单位要履行的义务。”刘清芝说。
早在2018年,应对气候变化职能划入生态环境部之初,应对气候变化司就组织了多轮次的环境管理体系与碳排放管理体系在数据报送、系统融合、执法管理等各方面的调研和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部门已经针对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支撑碳交易体系建设问题做了专题研究,将统筹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两类信息管理,使重点排放单位能够在一个信息平台上报送排放信息,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参与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将首次尝试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企业碳排放数据。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可以实现碳排放数据报送、数据管理分析、数据监管等业务功能,并逐步实现与能源、统计、电网等外部数据库的对接,抓取重点排放单位的能耗、产品产量等基础数据并进行校验。这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03 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核查结果负责
核查是独立第三方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刘清芝解释,试点区域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对核查结果负责。
今后,围绕全国碳市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既可以委托系统内的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核查工作,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这也说明,全国碳市场将构建“国家-省级-市级”三级监管体系,强化全国碳市场“统一规则、统一监管”,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筑起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保障的屏障。
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是全国碳市场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我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断探索强化数据管理的各种机制与方法,确保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我国实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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