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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印发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03-19 1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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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环境违法 环境影响评价 贵州大气网讯:3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并联合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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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网讯:3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并联合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群众可以通过12369电话、来信来访、互联网、12369微信平台等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10000元奖励。

《办法》共13条,主要围绕举报方式、有奖举报和无效举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群众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进行核实,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物质奖励。对较重以上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综合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及举报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在奖励金额范围内确定奖励的具体金额。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于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办法》规定的无效举报情形包括:举报人未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此外,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为推进有奖举报工作有序开展,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依法对举报人虚假举报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

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于今年4月底前,制定完善有奖举报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有奖举报奖励有关程序等内容。同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有奖举报资金到位。(记者 谢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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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的范围和金额

一、举报11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8.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9.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0.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1.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9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

1.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3.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5.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6.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7.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四、两种情况最高奖励10000元

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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