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广西征求意见:垃圾不分类 个人最高拟罚500元
广西征求意见:垃圾不分类 个人最高拟罚500元生活垃圾分类 垃圾收运处理 垃圾填埋场固废网讯:垃圾处理费不再按户定额收取,而是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差别化的收费政策;不分类投放垃
固废网讯:垃圾处理费不再按户定额收取,而是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差别化的收费政策;不分类投放垃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3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十问”
问题一:大件垃圾怎么处理?
主管部门应公布大件垃圾收运方式
家中产生的旧床、旧沙发等大件垃圾如何处理,一直是个难题。目前,我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南宁市建设了大件垃圾破碎处理设施。但大件垃圾管理总体还不规范,居民普遍存在大件垃圾处理难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废旧家具、大型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问题二:家庭厨房能安装垃圾粉碎机吗?
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我区目前各个主要城市的污水排放管网建设还未考虑经处理器粉碎过后的厨余垃圾直接排放进入污水管道的问题,厨余垃圾粉碎机基本上无法对大量油脂进行处理,极易造成管道堵塞,导致生活污水不能顺利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管理责任人应当科学确定投放时间、地点,并充分征求管理区域垃圾投放人意见。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误时投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问题三:垃圾分类后怎么收费?
逐步建立计量计价的差别化收费制度
我区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现阶段主要是采用与物业管理费、水费或是燃气费合并缴纳的方式进行收取。如果按照定额制的方式按户收取垃圾分类后的处理费,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缺乏促进作用。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制度,并建立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问题四:废电池等有害垃圾怎么处理?
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
废旧电池、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处理,会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的污染隐患。目前,我区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主要由环卫部门收运,集中收集后再转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或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理,无法满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处置要求。
《条例(征求意见稿)》: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有害垃圾贮存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控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贮存点的监督管理。有害垃圾贮存点的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理。
问题五:生活垃圾设施配套如何规定?
收集、转运设施要配套建设并同步交付
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不完善,难以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区大部分城市在垃圾投放环节基本配备分类投放设施,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环节的设施配备还存在普遍不足的现象。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标准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场所建设使用智能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采取安装摄像设备等辅助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质量。
问题六:管理责任人怎么确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责任主体
目前,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涉及部门和相关单位比较多,管理责任难以确定,重视程度不足,大部分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认识还存在空白。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此条款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及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问题七:餐饮行业厨余垃圾如何处理?
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理
随着食品加工、餐饮行业快速发展,餐厨垃圾产量快速增加,如果大量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通过各种途径流入社会,将严重影响水环境和城市市容环境,危及人们健康安全。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如果未安装使用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应当将其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将厨余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市政管道。
问题八:不按要求垃圾分类怎么处罚?
单位最高罚50万元个人最高罚500元
目前我区仅南宁市已开展《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实施工作,其他市正在或准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九: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怎么处罚?
单位最高3万元个人最高1000元
自我区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以来,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率不高,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还未在相关单位和个人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千元。
问题十:分类后的垃圾又混收混运了怎么办?
处万元以上 最高50万元罚款
我区在实行垃圾分类之后,许多居民主动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但还存在收运作业单位在收运垃圾的时候,把已经分类投放的垃圾全部都装到了同一个车厢里进行收运,存在混收混运现象。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或者将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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