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长江保护法 流域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水处理网讯:2月23日上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主题,举行专题新闻发布
水处理网讯:2月23日上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主题,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 曲卫国]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长江保护法即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参加,并提问。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各位嘉宾,他们是: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
下面请记者举手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请问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王凤春主任,长江保护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关注,请问为什么要制定长江保护法,有什么重大意义?谢谢。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 王凤春]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是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的,在涉及长江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已经为数不少的情况下,为什么制定这部法律?对此,栗战书委员长多次作过重要论述,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明确指出,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分量很重的法律,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为什么制定这部法律,其重大意义何在?我们简要归纳如下:
一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有关指示要求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长江保护法是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2016年1月、2018年4月、2020年11月,总书记分别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长江保护作出重要部署。总书记专门指出,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2016年党中央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都明确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
二是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依法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三是针对长江保护中所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四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指示要求,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新华社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提给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杨主任的,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是如何保护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特色的,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和特点?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杨合庆]
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水法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其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同时,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长江流域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在资源保护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岸线保护,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禁捕、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文化保护。在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报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规定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
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长江保护法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主要是: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支持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同协作;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按照栗战书委员长关于“要充分体现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的要求,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提问给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的组长王善成,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的3月1日开始实施,大家都说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请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如何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谢谢。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 王善成]
谢谢您的提问。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制定《长江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提升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是用法的前提和基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法律的宣传释义、分析解读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将《长江保护法》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相关规定,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
二是推动完善配套法规,健全法律制度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工作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保护法》配套规定制定和相关法规规章等修订完善清理工作,消除法律法规间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共抓长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落细落实工作任务。《长江保护法》是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蓝图的法律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有关规定,加强规划政策制订等顶层设计,强化具体工作举措,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切实用法律规范指导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
四是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长江保护法》赋予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审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切实把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想请问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的陈东明副司长,生态流量管控是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的一个重要措施,长江保护法对这个问题做了哪些规定?都有什么考虑?另外,如何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流量管控的规定?谢谢。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陈东明]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升河湖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基础。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生境退化等问题。
对此,《长江保护法》专门做出了规定,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二是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三是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部组织开展了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目前,长江流域已编制完成了20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开发了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实现了30条河流、2个湖泊62个控制断面实时在线监测。
为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流量管控的法定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明确主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重要断面保障措施,建立监测体系,实现长江流域主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二是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加强水工程调度监管,落实生态流量调度要求。三是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对重要控制断面和主要水工程生态流量实施实时在线监测和预警,加强日常检查和执法监督。四是开展保障鱼类产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态用水保障研究,深化生态调度试验,加强重要河段生态调度效果评估,建立健全生态流量标准体系。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这个问题提给生态环境部别涛司长。我们知道长江保护法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如何加强它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谢谢。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别涛]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长江保护法与相关法律互为补充,互相支撑,是特别法、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就内容而言,在两大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我自己归纳了这么几个特点。一是长江保护法注重了三个突出,明确了四个禁止,提出了五个保障,明确了六个要求。
注重三个突出。第一是突出协调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的协调机制,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第二是突出在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之间的共同构成,坚持网络体系和信息的共享机制,相互之间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管理执法的信息。第三个突出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对部门和地方明确职责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主要职责落实、分工负责。
明确四个禁止。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的空间管控的要求,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的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的准入清单,要求产业布局结构应当于长江流域的生态系统与自然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这实际上比较明确地体现了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这“三线一单”的要求,在这基础上明确了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
补充规定了六个要求。长江保护法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之上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的防治内容。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这都是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二是对于长江流域最近这几年,特别是前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的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提出了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加强风险防控,加快危化品的搬迁改造,提出要求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同时法律还提出了五个保障措施。第一是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对于破坏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第二是对于跨区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实行严格执法。第三个保障是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包括刚才说的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或者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是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同时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的要求,对于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损害的,还要赋予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这些保障措施,新的禁止性的要求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领导提出的更严的、更高的保护要求,和更重、更硬的处罚精神。生态环保部门将严格履职,坚决贯彻执行。谢谢。
[人民法院报记者]
请问自然资源部魏莉华司长,我们理解在长江保护法确定的一系列重要制度中,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效的分区、分类用途管制是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抓手,想问一下在这方面相关部门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和政策安排?如何确保这些制度能够有效落地?谢谢。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性的综合立法,它把长江流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整体,统筹调整发展与保护、流域与区域、公利与私利的关系,较好地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生态系统观。从自然资源部的角度来看,长江保护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它的空间性。因为长江流域既是以水为纽带和基础的自然空间单元,也是人类生产生活的社会空间单元。长江保护法把长江流域视为一个有边界范围的空间,以解决长江流域空间不均衡为重点,确立了具有空间特点的国土空间开发管控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将自然资源调查公布制度作为国土空间管控的基础。通过对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底图和自然资源监测网络,使长江流域的自然空间管控建立在家底清楚、一张底图的基础之上。
第二,将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管控的依据。长江保护法落实党中央关于“多规合一”的要求,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在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以国土空间规划来统领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岸线使用、航运发展等空间利用任务,促进社会利用发展格局、城镇发展格局、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将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作为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管控的手段。凡是在长江流域进行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必须符合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并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来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四,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长江流域国土空间流域的保障。对长江流域的一些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自然资源部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履职尽责。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而努力。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
请问农业农村部的马主任,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过,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可见保护形势十分严峻。那么长江保护法对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作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请您讲一讲。谢谢。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 马毅]
谢谢您的提问。水生生物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河湖泊健康状况的终极指标。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沙采石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
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的“保护”特点。同时,《长江保护法》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系统治理、重点修复,全面落实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一是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航道整治、岸线利用、挖砂采石、取水排污等涉水活动的论证审批和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各种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是落实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开展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十年禁渔”、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生态调度、增殖放流等保护修复措施,全力扭转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
三是健全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稳步推进组织化的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探索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的生态绿色发展道路,为医治“长江病”、保护母亲河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提给全国人大环资委王凤春主任的。长江保护法是首部流域立法,请问对以后的流域立法有什么重要意义?有什么成功的经验可以作为指导?谢谢。
[王凤春]
栗战书委员长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明确指示,要认真总结长江保护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为其他流域性区域性立法提供借鉴。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其他流域立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根本遵循。例如关于黄河保护,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已作出明确部署,这就为黄河保护立法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和政策基础。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总书记指示要求和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抓紧起草工作。
二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相关流域立法律首先定位为保护法,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同时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是要坚持系统观念,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把建立流域协调机制放在立法的核心位置,依法建立形成统筹协调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的体制机制,依法建立形成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和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要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配合。
四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用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不同流域有不同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正视问题,找准问题,抓住问题根源,找出有效的法律应对之策,相应法律规定应当很明确具体,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
五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反映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有效破除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在长江保护法起草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跨部门的立法专班,积极发挥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的作用,栗战书委员长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两次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这些做法值得其他流域立法工作借鉴。
[法治日报记者]
我们想把问题问给王善成组长。长江保护法旨在保护长江资源,但同时也有一种观点:如果忽视发展,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请问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
[王善成]
谢谢您的提问。《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对长江流域系统保护修复和绿色发展作出法律规范,既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的促进法。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以法律手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推进长江经济带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是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5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这充分说明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不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高质量发展,这也进一步印证了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正确性。
二是要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夯实绿色发展基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各类生态要素紧密联系。通过实施《长江保护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状况,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
三是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通过率先在长江经济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的现实难题,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地生根,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新路子。
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我这个问题提给生态环境部别涛司长。请问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实施长江保护法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谢谢。
[别涛]
谢谢您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始终把长江的保护修复攻坚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江的地方政府抓实抓好,经过不懈的努力,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水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了Ⅱ类水质。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目前还存在着三个方面突出的问题:
一是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巩固。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农业的种植业、养殖和城市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原来的次要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三是水生态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湿地、湖泊面积萎缩,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失衡,重点湖泊的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总体上看,长江生态环保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所以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物污和依法治污,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我们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第一,继续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即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和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整治和四个专项行动,并巩固和深化攻坚战的成果。
第二,坚持三水统筹,统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等要素,系统谋划“十四五”期间的长江流域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建设,持续提升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力争实现在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第三,搞清楚四个在哪里。聚焦当前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搞清楚长江生态流域的环境问题在哪里,症结在哪里,对策在哪里和落实在哪里。我们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三个关键环节方面取得突破,以长江大保护的新成效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的发展。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问法工委的杨主任,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更严格的制度和法律责任,内容十分丰富。请问立法机关在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方面有哪些举措?谢谢。
[杨合庆]
一是,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和思想内涵做了深入阐述,并且对做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发言,提出了下一步贯彻实施的基本工作思路和一些安排。栗战书委员长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取得最佳的实施效果。
二是,长江保护法内容丰富,涉及需要新制定和修改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方案、标准、名录三十余项。为推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向国务院办公厅发函,要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出台配套规定。
三是,在1月22号的座谈会上,栗战书委员长明确提出了要对现有的涉及长江保护法的法规进行清理。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向国务院办公厅和长江流域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做好涉及长江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的初步安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也是推动长江保护法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下一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做好长江保护法的宣传解读工作,督促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长江保护法配套规定的制定和法规清理工作,推动长江保护法有效贯彻实施。
[科技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提给水利部陈司长的。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的河道采砂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这出于什么考虑?有关部门是如何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河道采砂的规定的?谢谢。
[陈东明]
河道采砂关系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实施长江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采砂问题。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治理成果来之不易,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将整治非法采砂纳入各级河长湖长职责。
2002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实现了总体可控,稳定向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砂石需求增加造成非法采砂暴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依然存在,需要通过立法进行更为严格管理。
《长江保护法》对采砂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按照疏堵结合、有效管理原则,规定了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管控和联合执法制度。另一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极大增强了法律震慑力,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沿江地方政府,按照《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一是抓紧制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同时,指导地方制定或者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长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加强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严格实施许可制度。三是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区域联动机制作用,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的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加重处罚。
[成都商报记者]
请问自然资源部的魏莉华司长,我们注意到,长江保护法明确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要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领域,但具体实施中如何加强统筹,保障上述法律规定有效落实?谢谢。
[魏莉华]
谢谢您的提问。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是党中央赋予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的一个重要职责,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也开展了一批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项目。比如说我们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的修复,完成治理面积1.33万公顷。
长江保护法设专章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自然资源部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将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包括长江流域自然环境本底及变化调查,长江上下游水平衡研究等,通过这些重大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想找准生态保护修复中,尊重自然的本色和规律。
第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因为生态修复是一个非常花钱的事,通过规划,要把国家的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
第三,按照突出安全功能、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这样一个次序,以系统的观念推进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化保护修复。
第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长江保护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鼓励社会投资,我们就要找到营利点,即怎么样通过生态保护修复来挣钱,社会资金就可以很好的被引导进来进行生态修复。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
请问农业农村部的马毅主任,我们知道今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已经进入了十年禁渔期的新阶段,防范和打击非法捕捞已经成为管理的重点。那么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持续维护长江的禁捕秩序?谢谢。
[马毅]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标志性工程,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经过集中攻坚,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实施。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跟踪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和安置保障政策落实,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同时,以《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贯彻落实,坚决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
一是始终保持非法捕捞高压严打态势。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惩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非法捕捞犯罪团伙。结合河湖长制责任落实,健全完善网格化执法管理体系,落实举报监督制度,加强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巡查执法,确保“四清四无”常态化、可持续。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压实乡镇船舶属地管理职责,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涉渔活动,整治取缔非法制售、使用禁用渔具等行为,规范管理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消除非法捕捞隐患。
二是大力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健全水产品合法来源凭证制度,落实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要求,严禁采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严厉打击以长江野生鱼、长江江鲜等为噱头的营销活动,着力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快补齐长江渔政执法能力短板。建设长江渔政执法监管指挥调度系统平台,实施“亮江工程”,通过视频、雷达等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重点禁捕水域技防全覆盖。建强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和长江渔政特编船队,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各地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装备条件建设,推动“一江两湖七河”重点县市达到渔政执法“六有”目标,引导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推动日常执法监管能力与长江“十年禁渔”要求相适应。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防洪减灾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考虑?如何贯彻落实这些规定?谢谢。
[陈东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健全长江水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体系,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和堤岸加固,建设安澜长江。经过多年防洪治理,长江流域基本形成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长江流域防洪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等方案预案基本健全,为长江防洪减灾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长江流域成功应对了2016年中下游区域型大洪水、2017年中游型大洪水、2018年上游区域性较大洪水、2020年流域性大洪水。
从抗御洪水过程看,长江防洪减灾体系还存在工程体系尚未达到规划标准、水工程联合调度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监测预警等非工程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对此,《长江保护法》对流域防洪减灾做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对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水工程联合调度、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对洪涝干旱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等作出了规定。
贯彻《长江保护法》关于防洪减灾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长江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干支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河势控制和河道综合治理,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同时,加强以水文站网为基础的综合监测站网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河道泥沙观测和水情雨情监测预报预警。二是制定《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优化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方式,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库群联合调度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调度水平。
[曲卫国]
谢谢。因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嘉宾,谢谢各位媒体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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