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准则(试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准则(试行)》环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 沈阳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准则(试行)》,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准则(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沈阳市、区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备案等环评审批服务工作。
第三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服务机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个性化服务措施,做好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重点项目,应当建立重点项目服务台帐并动态更新,加强提前介入、跟踪指导和主动服务。
对环评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在企业通过窗口、电话、微信等方式咨询时,主动告知企业备案程序和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前,由专人负责主动指导企业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填报备案信息,直到帮助企业备案完成为止。
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告知企业无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企业因办理其它业务需要提供有关环评审批手续方面证明材料时,属地分局必须无条件出具相关说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脱和拒绝不办。
第五条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窗口、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报批环评时,环评审批部门均应受理,不得随意限制企业报送方式。
第六条对于企业报送的要件齐全的建设项目,首问接件人应当无条件接件,并在接件后1个工作日内进入受理前委托技术评估或自行审查评审程序,同时将接件信息上报市局环评审批部门。
对自行审查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现场踏勘应当由2名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制作现场踏勘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七条严禁环评审批接件人员出现下列行为:
1.以不知道、不了解项目环评为由,拒不接件。
2.在法律规定的受理要件以外,增加受理条件。
3.把其它应当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与环评审批捆绑。
4.以专家把关、领导审查为由,迟迟不做出接受申请与否的决定。
5.其它人为设卡,拒绝接件行为。
第八条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接件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企业按照一次告知补正材料清单完成材料补报的,接件人员必须接件受理。
第九条对符合先批后审、即来即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告知企业相关政策要求,主动提供服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部门内审、专家评审、局务会议审议、领导签批”等环节。
第十条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委托。不得以审批人员请假、生病、开会等人为理由,延迟项目技术评估委托。
技术评估和自行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程序规定》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对已经按照专家意见完成环评报告修改,技术评估部门正式出具技术评估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必须主动联系并指导企业,填报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和沈阳市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评受理全本公开。不得以需要召开局务会、需要进行内部审查等为由,延迟受理公示。
对确实不能按时进入受理公示程序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体审议,并在第一时间将不能受理公示的原因告知建设单位,同时上报市局环评审批部门。
集体审议应当至少有包括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在内的3名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应当形成审议记录,由全体参加审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申请污染物总量替代的建设项目,必须由环评审批部门代为办理,不得要求企业自行办理。
总量确认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审查时同步进行。在项目通过技术评估审查后,由环评审批部门会同总量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确认。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不得将环境应急预案、危废处理协议、各类证明等内部其它部门的管理要求,作为项目环评受理和审批的条件,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受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受理公开和拟审批公示,并在拟审批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环评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在电子证照系统全面运行之前,应当采取快递送达方式,让企业少跑腿。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延迟批件送达。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环评文件编制报备工作制度。在沈开展业务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的同时,将项目名称、接受委托时间、预计完成环评文件编制时间等信息报市局环评审批部门和属地分局备案。
建设单位认为需要市局环评审批部门跟踪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进程的,可在向市局环评审批部门报备相关信息时提出申请。市局环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项目受理审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各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对违反本服务准则要求,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市局机关纪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本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局行政审批处定期对各分局审批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回访。
第十七条本服务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服务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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