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宁波开展贯穿全年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九大行业违法行为
宁波开展贯穿全年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九大行业违法行为环境污染违法 生态环境执法 固体废物处置固废网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席会议暨打击环境
固废网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席会议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2021”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召开,宁波市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利剑2021”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利用“生态环境执法大平台”,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助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长江经济带警示曝光问题整改。
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等五条战线携手出击
“自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实施以来,宁波市实现了公检法驻生态环保联络机构全覆盖,共查办生态环境刑事和行政拘留案件410件,涉刑人员412人,行政拘留125人,形成并保持了打击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法律和社会效果。”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瞿尔平介绍。
本次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利剑2021”专项行动正是为延续该市的执法高压态势,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五条战线首次联合部署、联合行动。“这将是一次大规模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动。”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费良汉说。
据介绍,九大行业是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主要包括酸洗、电镀、不锈钢、石化、冶炼、造纸、化工、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处置、垃圾处理等9大重点行业,特别是国家明确淘汰类污染项目。
同时,对于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或十倍以上等11种涉刑犯罪行为,以及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9种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也是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的重点涉案内容。
行动期间,宁波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还将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机动式执法、点穴式执法、夜查夜访等多种方式,集中发起打击整治攻势,集中查办一批违法犯罪案件,并严格按照“犯罪现场必勘察、污染物性质和数量必清、涉案责任人必清”的要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者,有力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首次启用“生态环境执法大平台”
“在此之前,宁波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这也是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首个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具有较为完整意义的执法司法保障政策文件。” 费良汉表示,《实施意见》旨在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体系、标准化办案体系、损害公益诉讼体系和信息化共享平台的“三体系一平台”建设,构建“生态环境执法大平台”。
“利剑2021”专项行动便是全面启用这个大平台,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通过专项行动,强势推动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警示曝光等问题的整改,强势倒逼‘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助推全域产业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瞿尔平介绍道。
《实施意见》还明确宁波市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个机构”,即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探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经费保障、引入“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三项机制,建立一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
为此,宁波市积极培育、组建本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强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监督力度;推广宁波市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12309等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平台,设立专门举报奖励金。
据悉,2021年年底前,宁波市将建成首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专门用于保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及时办理,以及聘请专家协助调查取证或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评估等前置程序,提高公益诉讼维权效益;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
“可以说,《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司法保障,也为办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政策依据,加快助推我市打造全省环保守法最佳、合规性排污最优市。”费良汉说。
塑造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协作“宁波模式”
“鉴于当前涉及暂未满足公安立案条件的涉刑案件,如果仅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取证,后续案件办理难度将会很大。”费良汉介绍。
为加大打击力度,《实施意见》明确了4种情形由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提前介入:非法的化工、电镀、铝氧化、制革、酸洗等单位或个人生产排污,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涉案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等污染物数量、性质及生态环境损失当场无法确认,但根据综合判断,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单次实施环境污染犯罪未达到立案条件,但可能涉及多次实施环境污染犯罪或者团伙作案,存在既往犯罪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其他需要公安部门提供支持和协助的情形。
此外,宁波市还配套印发了《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拘留和刑事案件取证指引(试行)》,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由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行刑案件办理指导性文件。
“该《指引》实现了生态环境司法执法工作取证规则、认定标准、法律适用和案件移交程序的规范统一。”费良汉说,全篇共设5个章节,分别为证据收集与协作调查、常见行政拘留案件取证指引、常见刑事犯罪案件取证指引、常见违法行为要素认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相关文件汇编,有效解决了基层在办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缺乏工具书、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掌握证据规则等实际问题。
“下一步,宁波市还将继续出台切实可行的司法保障措施,塑造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协作‘宁波模式’。”瞿尔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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