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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12-03 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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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评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河北日前,河北发布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加强河北省环评机

环评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河北

日前,河北发布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

的通知》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环评从业机构监督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关从业机构及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4日。

联系人:黄新军 吴志国 0311-87908515

邮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 编:050051

附件: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环评从业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违规从业等行为,整顿环评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评机构能力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督促辖区内环评机构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从人员配备、工作实践、保障条件等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鼓励从业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市场良性竞争。在省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具备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备从事环评工作所必备的专业技术软件(大气、地下水、噪声、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预测软件等)。

2.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可接通的座机或手机)及真实的办公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完成变更。

3.建立和实施覆盖环评文件编制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制度,在项目承接、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评文件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

4.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编制主持人须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档案中应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和参加项目评审会议的记录及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合同、委托书、批复文件等);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二、积极帮扶指导,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检查,对在我省内开展业务、不满足上述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要求的环评机构提出“预警”,限期3个月整改规范。对“预警”后仍不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环评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环评机构,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应予以重点审核,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加大对其从业行为的帮扶及指导力度。

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基本要求,特别是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1.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

2.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或限期整改处罚的。

3.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4.未建立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5.无法提供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影像资料的。

6.机构业绩异常,编制主持人所主持项目数量明显超过其编制能力的。

7.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环评机构自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之日起,在监管期内3个月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将相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退出机制,设立“失信名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要把环评文件质量作为重要标志,确保环评文件质量,设立“失信名单”。

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列入环评机构“失信名单”,禁止在省内从业并向社会公开:

1.被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为“失信黑名单”的;

2.环评机构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及办公地址等信息,导致无法联系环评机构,不能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环评文件复核的;

3.环评机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致使环评文件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4.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管和帮扶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对辖区内各级审批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进行全面排查,并定期将排查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组织检查并汇总各市发布“重点监管名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环评机构编制上报的环评文件每月进行审核,定期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推送至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鼓励建设单位在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要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我厅将根据各市情况组织定期抽查,对于监管缺失、存在失责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与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省生态环境厅设置监督电话(0311-87908515),组织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环评机构进行帮扶指导,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