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
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措施 宿州大气网讯:1 总 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
大气网讯: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县(区)、园区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交警支队、宿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级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向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报,协调省、市供电公司,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全市各县(区)、园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拆迁项目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市政道路的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各县(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管理、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污染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对公路施工工地扬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应急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监管和有关污染行为的处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交警支队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状况及能见度,报请省厅交警总队指挥中心同意后,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联合会商,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6 区域联防联控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将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结合本地会商结果,按不低于生态环境部或安徽省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发布预警,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
(1)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石灰窑、铸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39个重点行业要求,根据企业绩效分级,落实III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工业锅炉(含火电):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停用。
生物质锅炉:(除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停用。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沥青搅拌站: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染色工序停产。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金属器件制造、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喷漆工序停产。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2)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应急抢险、抢修、特种车辆除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禁止驶入城区。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砂石料、煤炭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3)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办)批准后,方可施工。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4)其他污染管控措施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4.3.1.3 健康防护指引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2)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 Ⅱ级应急响应
4.3.2.1 强制性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
(1)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石灰窑、铸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39个重点行业要求,根据企业绩效分级,落实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工业锅炉(含火电):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停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燃油锅炉停用。
生物质锅炉:(除安装除尘脱氮设施)停用。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沥青搅拌站: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化学品制造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涂脂、染色工序停产。
饲料加工:停产2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配料、搅拌、烘干等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热加工工序停产。
电子元件、设备制造:焊接、喷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金属器件制造:喷漆、抛光工序停产。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喷漆、抛光、打磨、焊接工序停产。
塑料制品: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造纸和纸制品: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2)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应急抢险、抢修、特种车辆除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禁止驶入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砂石料、煤炭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3)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大气办批准后,方可施工。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4)其他污染管控措施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5)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2.3 健康防护指引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2)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3 I级应急响应
4.3.3.1 强制性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
(1)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石灰窑、铸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39个重点行业要求,根据企业绩效分级,落实I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工业锅炉(含火电):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停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燃油锅炉停用。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沥青搅拌站、金属器件制造、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化学品制造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涂脂、染色工序停产。
饲料加工: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机械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工业涂装执行,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按机械加工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热加工工序停产。
电子元件、设备制造:焊接、喷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塑料制品:涉气工序停产。
造纸和纸制品:涉气工序停产。
食品制造:使用电、天然气、管道蒸汽等清洁能源的企业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计;其他企业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2)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应急抢险、抢修、特种车辆除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禁止驶入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煤炭等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3)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大气办批准后,方可施工。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4)其他污染管控措施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5)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3 健康防护指引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视情况采取临时停课措施;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2)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 联防联动
预警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做好监测预警,市气象局指导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5 监督检查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大气办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实施降低生产负荷的,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6 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领导小组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7 响应终止
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等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县(区)、园区、市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16日印发的《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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