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PPP周报:附本周PPP中标项目一览 涉及环保项目(11.13——11.17)
PPP周报:附本周PPP中标项目一览 涉及环保项目(11.13——11.17)北极星环保网讯:摘要:一、财政部: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二、进
北极星环保网讯:摘要:一、财政部: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
二、进出口银行多举措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合作
三、江苏出台首个强化PPP监管文件严禁市县变相举债融资
一、PPP政策
1.财政部: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统一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分类施策----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
2.进出口银行多举措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合作
加大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支持力度,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正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贷款东道国政府、双边及多边机构等重点客户的交流与合作。
近日,斯里兰卡政策规划与经济事务部外资司副司长穆罕默德˙诺法勒˙穆罕默德˙坦比来到上海进行考察调研。这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举办的国外重点合作伙伴高级研修之行,来自老挝、加纳、莫桑比克、泰国等国的10余名就职于本国金融、经济、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层人员,来华与中国的政府部门、外向型企业展开更为深入的交流。
据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授信管理处处长王滔介绍,该分行通过主权借款、主权担保、金融机构转贷款等模式与“一带一路”沿线政府、企业开展了大量合作,支持了“埃塞-吉布提铁路供电”、“波罗的海明珠”等一系列重大项目,涉及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农业、工业等多个领域,对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就业、税收等产生了积极影响。
截至今年6月底,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在“一带一路”沿线2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签约项目超100个,累计投放本外币贷款超350亿元,累计支持商务合同金额约150亿美元,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贷款余额达226亿元,约占分行所有贷款余额的21%。
与此同时,上海也在积极参与、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统计,过去三年,上海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项目246个,实际投资额达54.9亿美元,年均增长近1.6倍;承接重大工程3019个,累计合同额达217亿美元,年均增长9.4%;与沿线国家(地区)贸易额突破5000亿元,占全市比重超过20%。
参与此次研修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副总干事海德拉对上海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水平印象深刻。并表示联合国工发组织愿发挥促进南南合作的独特优势,与中国加强合作,推动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
3.江苏出台首个强化PPP监管文件严禁市县变相举债融资
为贯彻中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等文件要求,江苏省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江苏省PPP工作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定位,确保PPP模式健康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PPP模式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准确把握PPP模式的核心内涵和科学定位。坚持规范操作和从严管理,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严禁借PPP模式变相举债融资,坚决防止PPP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PPP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
严格规范PPP项目库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筛选辖区内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编制当地PPP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入库。
规范PPP项目入库审核,优先选择“两个强制”项目、政府平台存量项目以及有现金流、使用者付费项目进入PPP项目库。对于无现金流、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从严从紧控制;对前期PPP项目数量较多、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占比较高地区申报的项目从严从紧控制;对无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纯商业类项目等不得纳入省PPP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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