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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09-19 09: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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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近日,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社会各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增加地方立法制定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规章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滨州市司法局

通讯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1313室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707室

邮政编码:256600

电子邮箱:bzzfjfzk@163.com bzfzblfk@163.com

联系电话:(0543)3183713 3163079

传真:(0543)3163062 3361840

2020年9月17日


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工程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进行消纳;

(三)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经分类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在开工五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且提供以下材料:

(一)《滨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申请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载明工程项目和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是否回收利用等内容);

(三)建筑垃圾无法场内调剂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外运的,应提供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符合条件的消纳场出具的同意消纳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按照分类要求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四)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五)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六)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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