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生态环境部受理关于撤销海口中电焚烧厂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复议申请
生态环境部受理关于撤销海口中电焚烧厂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复议申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分类 中电环保垃圾发电网讯:2020年9月初,海南澄迈县居民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了关于“撤销海南省生态
垃圾发电网讯:2020年9月初,海南澄迈县居民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了关于“撤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为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老城开发区海口环保发电厂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复议。
图:海口中电焚烧厂排污许可证
2020年9月10日,居民致电生态环境部询问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情况。环境部回复已经受理。
居民提出这一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居住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邻近坐落此处的海口垃圾焚烧项目,长期遭受颜春岭“垃圾山”污染的困扰伤害,是该地垃圾焚烧厂环保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
2019年12月2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为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老城开发区海口环保发电厂颁发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690275679842159001U。
经查询公司登记和环保监管信息,目前正在澄迈县颜春岭运营的海口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分为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一期的名称是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老城开发区海口环保发电厂,二期的名称是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老城环保发电厂。它们分别隶属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在法律主体上并不相同。上述排污许可证存在名实不符、对象错误的严重问题,实际是以一个企业的名义办理了两个企业的不同项目的排污许可。
这个排污许可证的副本,记载了二噁英排放的相应要求。在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部分,针对二期三号排气筒、二期四号排气筒、一期二号排气筒、一期一号排气筒,载明了二噁英类的污染物种类,设定了二噁英类的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但没有写上二噁英总量控制即绝对减排的指标,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合规要求。事实上,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均未完成环评批复提出的二噁英总量控制任务,不应通过排污许可证准许其排放有毒有害的二噁英污染物。
201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办〔2010〕139号文,印发了《海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其中明确提出:“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应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处理模式,减少垃圾焚烧量,降低因垃圾焚烧产生的二噁英类POPs排放量。”这一环保规划将废弃物焚烧划定为二噁英类POPs重点防治行业,要求从源头控制并削减二噁英类POPs的排放,从而实现重点行业二噁英类POPs控制与削减目标。
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批复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即一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已经把二噁英排放纳入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的范围,详见琼土环资审字[2009]11号文;后来又通过《关于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琼土环资函[2012]621号),将该项目二噁英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 3.12X10-8t/a(经换算为 31.2 mg/年)。
图:《关于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中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在海口垃圾焚烧扩建工程即二期项目的环评审批中,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以《关于批复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琼土环资函[2013]1596号),对二噁英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了初步核算,确定该指标为3.12X10-8t(经换算为31.2 毫克)。此文件同时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现有一期工程中通过“以新带老”环保措施削减的总量指标中平衡。这一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思路,应当适用于二噁英排放的总量控制。
图:《关于批复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对二噁英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算
可是,对于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二噁英减排情况,公众没有看到任何有效信息。现有证据表明,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和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落实二噁英总量控制指标,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确定的二噁英替代削减要求。
鉴于海南省是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承载着中央和全国人民寄予的厚望,应当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为全国做出表率,因此,无论在“十三五”以后国家和海南省是否对二噁英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此前的环境管理历史欠账都应当不折不扣加以兑现。这也是我国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大动作积极消除人类面临的环境健康风险、对全球环境治理具有示范意义的极好例证。
总之,相关垃圾焚烧企业作为超总量指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人,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应当撤销已对其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纠正在领证主体对象和二噁英排放管理上出现重大错误的行政许可,以保护受污染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让排污许可证成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铁壁铜墙。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案涉排污许可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信息发布主体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相关案例和裁判观点,此种情况应当比照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人现在对相关排污许可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此项申请应当得到依法受理。
针对这一行政复议,生态环境部会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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