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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研究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09-09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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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固废网讯:摘要: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是改善城市环境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改善人们生活的前提条件。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中,应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做好每一种垃圾的高效处理。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处理策略

如今,城市居民數量逐渐上升,人们制造的城市垃圾数量也越来越多,给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带来了更多的复杂性。尽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已经从垃圾源头做起,并依据垃圾的分类进行专门处理或者是集中处理,但目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为进一步处理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已经高度重视并关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进展,以便于在健康的城市环境中享受更健康的生活方式。

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理论分析

1.1 创新扩散理论 创新扩散的影响因素分为四个方面:创新本身、传播渠道、时间及社会系统。其中创新本身包括相对优势、兼容性、易用性、可试验性与可观察性。相对优势即新事物是否比旧事物更具有优势;兼容性即新事物是否符合人们的需求、价值观和经验;易用性即新事物是否比旧事物更使人们觉得便利;可试验性是指人们是否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对新事物进行试验;可观察性是指人们对于新事物所产生结果的可见程度。如果将垃圾分类视为一种创新,垃圾分类政策应当致力于提高垃圾分类的相对优势、兼容性、易用性、可试验性与可观察性,从而促进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

1.2 集体行动理论 奥尔森假设集体成员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而理性人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他们在集体行动中会选择搭便车。除非这一集体的人数较少,或是存在外部力量强制执行,或是采用选择的激励,否则难以解决这一问题。选择性激励即根据对于公共利益所作出的贡献,给予集体成员相应大小的正向或负向激励。奥尔森认为即使选择性激励的机制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不一定能成功组织集体行动。

因为如果在规模较大的集体中推行选择性激励的机制,那么就不得不考虑收集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信息(例如个人的偏好),并对两种利益进行度量,这不仅实现难度大,且成本较高,再加卜奖惩制度的实施成本,最终可能会得不偿失。因此,在设计垃圾分类政策时,既要控制信息收集与利益度量成本,也要提高二者准确性,并以此为基础,兼顾不同地区的异质性,提出合理的选择性激励政策,从而促成垃圾分类这一集体行为的成功。

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综述

2.1 早期政策的发展与不足 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就颁布了有关垃圾分类的政策。

例如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1993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提出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全国各城市需要逐步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制度。但早期的法律法规仅提出了进行垃圾分类的要求,并未提出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实施办法。此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在技术标准、设施完善、强制与激励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2.2 垃圾分类标准的发展与不足 2000年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选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作为试点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正式进行垃圾分类的实践,推行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二分法。2009年住建部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要求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选择垃圾分类方法。例如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应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其中有害垃圾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地方上也因地制宜,纷纷提出了各自的分类标准。例如2005年常熟市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办法(暂行)》,提出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大件废弃物。

2009年,北京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大类可粗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2011年广州市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此后杭州等大部分城市也都采用了该分类法。 我国垃圾分类标准的优点在于在总框架下可以因地制宜,但同样也存在着同一地区标准更改频繁的缺点。例如上海市2000年将城市生活垃圾为有机垃圾、无机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2002年实行“一市两制”,在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和其他区域实行不同分类标准;2007年又将其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四类。2011年开始在居住区推进以“干湿分类”为基础的“2+X”模式。2014年这一模式又演化為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四分法。

3 改进建议

3.1 稳定垃圾分类标准 以上海为首的一些城市由于垃圾处理终端的变化或国家政策的转变,垃圾分类标准不断变动,即使相同涵义的垃圾种类有时也会更换名称。垃圾分类标准的不稳定性严重阻碍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只有在未来的垃圾分类政策中将同一地区的垃圾分类标准固定下来,并使这一分类标准能够为居民所熟知,提高垃圾分类的兼容性与易用性,从而提高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的意愿,促进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即使由于同一地区的垃圾处理终端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而不得不改变垃圾分类标准,也应当在此时加大对于新垃圾分类标准的宣传力度,尽量减少改变化对于垃圾分类行为扩散的不利影响。 3.2 降低垃圾分类设施的区域不平衡 尽管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的垃圾分类设施愈发完善,愈发细致与智能化,但不同地区间的垃圾分类设施水平差距较大,许多地区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仍然是二分垃圾捅。垃圾分类设施的落后降低了垃圾分类的相对优势、兼容性、易用性和可试验性,阻碍了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因此,垃圾分类设施较差的地区应当向垃圾分类设施完善的地区学习,严格按照当地垃圾分类标准建设分类设施,促进垃圾分类设施的智能化,配合垃圾分类激励政策的实施,降低垃圾分类设施的地区不平衡。

3.3 完善选择性激励政策 当前虽然许多城市已经开始推行垃圾分类的激励政策,但由于政策制定之前,政府对于居民所做的调研不足,对于居民的偏好、影响垃圾分类意愿的因素等相关信息知之甚少,所做的激励可能不足,或激励的种类不合适,从而导致激励政策的效果不佳。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在大规模集体中,只有用外界力量强制或进行选择性激励才有可能组织集体行动,而选择性激励必须依赖成本高昂的信息收集和利益度量。因此,政府应当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尽量收集居民偏好和垃圾分类意愿影响因素的相关信息,并据此提出合理的激励政策,有效地补充强制垃圾分类政策的不足,促进垃圾分类行为的普及。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义重大,既可以为城市居民的健康生活带来健康的城市环境,也可以推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所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联系现状,重点解决已经存在的分类问题,并从根源上把控;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应培养城市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充分调动城市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奉献力量;政府应完善垃圾分類配套设施和政策,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陈飞宇.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仿真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8. [2]王碧玉.城市生活垃坡分类管理政策的可接受性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6. [3]周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政府补贴政策激励模式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6. [4]乔露.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激励机制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7.

山东省青岛市环境卫生发展中心 山东 青岛 266000

原标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