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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面对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08-29 0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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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面对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生态环境保护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环境部大气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统筹推进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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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安排,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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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组建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张宝顺、焦焕成、耿惠昌、黄龙云、蒋巨峰、李家祥、于广洲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赵英民、刘华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对北京、天津、浙江3个省(市),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并对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个部门开展督察试点。督察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各督察组具体如下:

第一组:北京市,组长张宝顺,副组长赵英民;

第二组:天津市,组长焦焕成,副组长赵英民;

第三组:浙江省,组长耿惠昌,副组长翟青;

第四组:中国铝业,组长黄龙云,副组长刘华;

第五组:中国建材,组长蒋巨峰,副组长刘华;

第六组:国家能源局,组长李家祥,副组长翟青;

第七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长于广洲,副组长翟青。

督察组将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督察有关省(市)、中央企业、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情况,推动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针对地方,还要督察省级有关部门、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担当作为和工作推进落实等情况;针对中央企业,还要督察其所属企业单位环境守法和落实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等情况。

在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开展督察的同时,此批同步启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试点。重点关注部门工作立足点、制修订政策文件是否符合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要求,重点检查部门职能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部署推动、监督指导情况,以及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处理处置情况。通过督察,要从加强规划计划、强化行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绿色发展政策体系等方面,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在督察过程中,督察组将坚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服务“六稳”“六保”,强化精准督察、科学督察、依法督察,把握督察方向和重点。更加关注新发展理念落实情况,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关注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更加聚焦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治理、环境风险防控等重点任务,推动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

督察组将严肃纪律规矩,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平稳有效有序推进督察工作。各督察组还将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关于被督察对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或情况反映。

面对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01环保许可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6)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02污染防治管理

01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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