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河北立法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河北立法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21条,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21条,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
由于河北省海域内航行的船舶种类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结合相关部门职能定位,《若干规定》首先对海事、渔业、交通以及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
为有效减少靠港船舶单体排放,《若干规定》明确了对船舶设备、大气排放要求。其第五条提出,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同时,第六条明确,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违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燃油使用上,《若干规定》要求,船舶应当装载和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违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鼓励本省管辖海域内行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
在船舶燃油供给上,《若干规定》提出,供给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此外,《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两优先、一减免”等措施,即优先靠泊、优先通行、减免岸电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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