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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约谈新规征言:存在这九类情形将视情进行约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05-06 16: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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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约谈新规征言:存在这九类情形将视情进行约谈  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拟对原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

  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拟对原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现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九类情形,将视情进行约谈。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的约谈对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2014年以来,针对环保工作不力等问题,环保约谈力度逐渐加大,约谈成效较为明显,主要约谈对象为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此次首次明确将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纳入约谈之列。

  九类情形将被约谈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生态环境部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点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与之前的约谈暂行办法相比,约谈对象增加了“重点企业负责人”,显然这与近年来环保督察涉及一些重点企业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约谈情形”中明确,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九类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包括: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行政区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同时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环保“一刀切”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生态环境部也曾多次就“一刀切”行为提出严厉批评,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是首次拟将“一刀切”问题纳入约谈情形。

  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

  征求意见稿中将约谈对象分为四大类,包括:一般约谈、约谈省级、约谈县级、约谈企业。

  其中,“一般约谈”中提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被约谈地区为副省级城市的,可以约谈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时约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针对约谈省级,征求意见稿指出,存在“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情形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可以约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约谈县级”是指,约谈事项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可以下沉约谈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约谈企业”中指出,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重点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地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在约谈程序中,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持约谈,说明约谈事由,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相关司局、派出机构等补充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被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签署约谈纪要。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对地方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分析,视情组织现场抽查。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

  此外,生态环境部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