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 试行)》解读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 试行)》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服务“六稳”工作,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结合安徽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皖环发〔2020〕8号)。
一、背景依据
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明确提出“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要求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其中第二项“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要求,“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2019年11月,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任务清单的通知》(皖四最办〔2019〕6号),明确提出编制发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2020年2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2020年3月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10大类30小类行业项目环评管理。
为贯彻落实以上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
二、编制思路
一是目标导向,改革引领。坚持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六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为目标,以改革的精神推进环评分类管理。对污染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的建设项目免于环评管理,从而节省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实现“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的改革目标。
二是积极稳妥,审慎豁免。坚持稳中求进的总体思路,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合理审慎确定豁免范围。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三是政策衔接,方便管理。加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本)》的衔接。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本)》中实施登记管理的部分环评登记表类项目予以豁免,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激发市场活力。
四是借鉴吸收,地方特色。充分吸收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环综合〔2020〕13号正面清单要求、历年来生态环境部文件或部长信箱中涉及的环评豁免项目,参考上海等长三角区域兄弟省份做法。同时,结合安徽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三、主要内容
该文件包括了5条正文规定及豁免名录(含5个备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22个大类、50类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
四、环评豁免项目的环境责任与监管要求
列入清单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文件时效
坚持“先试行、再固化”的原则,目前该文件为试行,如行之有效、广泛认可,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省内外如有好的经验做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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