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大气网讯:泉州、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三明市工业行业化解低效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省能源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
大气网讯:泉州、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三明市工业行业化解低效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文)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20〕28号文)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1号)等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炭去产能工作,推动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快退出煤炭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形成稳定的落后产能退出政策预期,引导市场主体提前制定退出计划,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到2021年底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比2018年底减少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积极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安全保障程度低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少量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建立清单,严格管理,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2021年底前实现采煤机械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产煤县(市、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做到早计划、早部署,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在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工信厅会同福建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加强统筹指导。
(二)规范退出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方案》、《福建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实施细则》等要求,督促退出企业认真做好县级政府网站退出公示、停电停火工、地面生产设施设备拆除、井口封闭填实、前中后影像资料比对、标识牌设置、证照注(吊)销、闭坑地质报告备案、职工安置方案公示、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并及时发布验收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巡查检查,落实包矿盯防责任,严防2019年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死灰复燃”。对拟于2020年、2021年退出的煤矿,设区市去产能牵头部门应逐矿明确井口封闭时间、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主体,严禁设置“过渡期”,严防以回撤设备名义违法生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吊)销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在煤矿关闭退出前履行好生态修复义务,做好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工作,造成遗留矿山环境问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到位。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区内钢铁、电力、热力、水泥、化肥等企业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等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清单、严格管理,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应立即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淘汰退出。
(四)杜绝新增产能。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新增产能及采深超600米的技术改造项目。截至2018年底煤矿产能公告登记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各产煤设区市工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文有关要求,对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依法依规处置。
(五)做好职工安置。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摸清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底数,做实做细职工实名制动态管理,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做好职工分流安置,预防和妥善化解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
(六)鼓励产能置换。贯彻落实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文等产能置换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2021年底分类处置工作完成后,继续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再作为置换指标参与产能置换。
(七)加强奖补支持。2020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省级财政对2019年关闭退出的9万吨/年煤矿按每处不超过450万元、2020年关闭退出的9万吨/年煤矿按每处不超过300万元、2019~2020年关闭退出的其他煤矿按照每处不超过300万元进行测算下达资金,由相关设区市统筹使用。各产煤市、县(区)财政负责落实地方配套奖补资金。
(八)严格证照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止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颁证部门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延期,并按规定及时注销关闭退出煤矿有关证照。
(九)加强督促检查。自2020年起,各设区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应于每年1月、4月、7月中旬前及9月底前,将上季度辖区范围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工信厅、福建煤监局,并抄送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工信、煤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各地区开展分类处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并公布调研情况。
附件: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意见汇总表
附件
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意见汇总表
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1处)
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51处)
三、少量保留一批(2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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