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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秸秆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03-06 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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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秸秆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大气网讯:2020年3月2日,秦皇岛市政府正式印发《秦皇岛市秸秆露天焚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大气网讯:2020年3月2日,秦皇岛市政府正式印发《秦皇岛市秸秆露天焚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计入露天焚烧火点数量统计;禁煤区燃烧散煤的,以及农村地区、非禁煤区燃烧劣质散煤的,计入散煤复燃问题数量统计。各县区接到涉农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火点告警后,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2小时内完成扑灭,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接到散煤管控视频监控系统散煤复燃告警后,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2小时内完成核实,及时处置并反馈核实和处置结果。市大气办利用涉农秸秆禁烧和散煤管控视频监控系统,结合国家和省通报或媒体曝光情况,每月对各县区火点、散煤复燃数量进行考核排名,并按照处置时限要求,视处置及反馈合规情况对每个点位予以2-5万元的资金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加罚5万元。凡被国家和省通报、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予以10万元处罚。对管控不力,火点、散煤复燃数量较多的,连续排在火点、散煤复燃数量前三名的县区,采取公开检查、约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等方式予以惩戒。

秦皇岛市秸秆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

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秸秆(含树叶、荒草等)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责任落实,有效防控露天焚烧和散煤复燃污染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三年作战计划》、《河北省农村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是露天禁烧和散煤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禁烧和散煤管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举报受理、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散煤管控工作。

第四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计入露天焚烧火点数量统计;祭祀且未引燃附近可燃物的,不记入火点数量统计;因雷击、变压器老化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起火并及时扑灭的,不记入火点数量统计。

禁煤区燃烧散煤的,以及农村地区、非禁煤区燃烧劣质散煤的,计入散煤复燃问题数量统计。

第五条各县区接到涉农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火点告警后,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2小时内完成扑灭,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接到散煤管控视频监控系统散煤复燃告警后,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2小时内完成核实,及时处置并反馈核实和处置结果。

第六条市大气办利用涉农秸秆禁烧和散煤管控视频监控系统,结合国家和省通报或媒体曝光情况,每月对各县区火点、散煤复燃数量进行考核排名,并给予资金惩罚。其中对管控不力,火点、散煤复燃数量较多的,责令公开检查、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资金惩罚

1.接到火点告警后未在2小时内扑灭火情,或者接到散煤复燃告警后未在2小时内完成处置的,每个点位予以5万元处罚。

2.接到火点告警后2小时内扑灭火情,或者接到散煤复燃告警后2小时内完成处置,但是未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的,每个点位予以3万元处罚。

3.接到火点告警后2小时内扑灭火情,或者接到散煤复燃告警后2小时内完成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的,每个点位予以2万元处罚。

4.经由市、县两级平台负责人及当地县、乡网格负责人现场核查测量,过火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的火点,以及禁煤区燃烧散煤或者农村地区、非禁煤区燃烧劣质散煤一个村庄(社区)在一周内超过5处的,在落实惩罚资金基础上,加罚5万元。

5.凡被国家和省通报、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予以10万元处罚。

(二)公开检查、党纪政务处分

1.对年度内一个月火点、散煤复燃数量前三名的,相关县区主管负责同志在市政府专项工作调度会上公开检查。

2.对年度内连续两个月火点、散煤复燃数量前三名的,由市大气办约谈相关县区主管负责同志。

3.对年度内连续三个月火点、散煤复燃数量前三名的,由市政府约谈相关县区主要负责同志。

4.对年度内连续四个月火点、散煤复燃数量前三名的,给予相关县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

5.对年度内连续五个月火点、散煤复燃数量前三名的,给予相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

6.对年度内连续六个月火点、散煤复燃数量前三名的,给予相关县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党纪处分。

第七条资金扣缴、分配。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考核结果及惩罚资金扣缴金额进行核定,并以市大气办名义向各县区印发通报,抄送市财政局。

(二)全年扣缴惩罚资金总额的60%作为秸秆禁烧和散煤管控奖励资金,40%统筹用于包括秸秆禁烧、散煤管控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和能力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生态环境局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市秸秆禁烧和散煤管控情况进行统计考核排名,对全年秸秆禁烧和散煤管控未出现问题和年度考核正排前三名的县区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并以市大气办名义向各县区印发通报,抄送市财政局。

(四)资金的扣缴、分配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省财政直管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通过年终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

第八条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市纪委监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