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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处理医疗废物污水直接排放至清流河 构成犯污染环境罪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02-13 0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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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处理医疗废物污水直接排放至清流河 构成犯污染环境罪固废网讯:【摘要】被告人余某某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医疗废物,使用粉碎机粉碎成塑料颗粒,清洗塑料颗粒

固废网讯:【摘要】被告人余某某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医疗废物,使用粉碎机粉碎成塑料颗粒,清洗塑料颗粒的污水则通过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内。清洗后的塑料颗粒由余某某联系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3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支付处置20.85吨危险废物费用共计114675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犯污染环境罪

一.引言

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医疗废物粉碎成塑料颗粒,污水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内,构成犯污染环境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余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1102刑初25号”。

二.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余某某在x市x区x社区x队经营废品收购站。自2016年以来,为谋取高额利润,余某某伙同柏某、余某(均另案处理)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王某3(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医用注射器、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等医疗废物,并使用粉碎机粉碎成塑料颗粒,后抽取地下水进行清洗,清洗塑料颗粒的污水则通过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内。清洗后的塑料颗粒由余某某联系对外进行销售。

(二)2018年5月16日、5月31日,侦查机关在余某某处共查获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医用针头、医用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合计20.85吨。经x市环境保护局x分局鉴定,上述医疗废物均为危险废物。x市环境保护局x分局将上述查处的医疗废物委托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并确定该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该公司的报价为处置费单价5400元吨,运输费单价100元吨,处置费用共计114675元。

三.裁判结果

2019年3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处置20.85吨危险废物费用共计114675元。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余某某,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污染周边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避免环境二次污染,其使用的危险废物根据法律规定应及时予以处置,由此所产生的处置费用应当由被告方负担。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余某某立即支付处置20.85吨危险废物费用共计114675元。

(三)鉴定意见:涉案回收、贮存的废尿壶、废注射针头等医疗废品,经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831-001-01”感染性废物和“831-002-01”损伤性废物,统属“HW01”属于危险废物,该处加工点将上述医疗废物同普通废物混合堆放,并加工产生的成品及半成品等,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编制通则》(GB5085.7-2007)第5.1条和6.1条规定,仍属危险废物。

(四)法院观点: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余某某自2016年以来,多次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故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某某,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污染周边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1.制售假药案: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2.涉医刑事诉讼:为非法牟利而包装减肥药,并通过网络微信途径销售。3.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经营用于医学美容肉毒素和玻尿酸,触犯刑法。4.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


原标题:刑事诉讼:处理医疗废物污水直接排放至清流河,构成犯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