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沪法院检察院将于2月3日恢复诉讼服务,倡导网络等申请方式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8-19 23: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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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法院检察院将于2月3日恢复诉讼服务,倡导网络等申请方式上海市检察院和法院将于2月3日恢复诉讼服务。当事人、代理人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至检察机关阅卷,或至法院进行庭审、接
上海市检察院和法院将于2月3日恢复诉讼服务。当事人、代理人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至检察机关阅卷,或至法院进行庭审、接待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
1月29日,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上海检察机关表示,将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上海市各级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办理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
同时,上海检察机关倡导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网、一网通办“检察为民”网页端、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12309平台等网络平台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可以通过12309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提出控告、申诉。
上海检察机关还表示将加强案件办理和管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各级院案件受理窗口将落实专人受理此类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1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公告称,全市各法院、各部门节前已经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庭审、接待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2月3日后安排的庭审、接待,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
此外,当事人、代理人需联系法官、递交证据、诉状等诉讼材料的,倡导优先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APP、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办理。
1月29日,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上海检察机关表示,将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上海市各级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办理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
同时,上海检察机关倡导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网、一网通办“检察为民”网页端、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12309平台等网络平台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可以通过12309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提出控告、申诉。
上海检察机关还表示将加强案件办理和管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各级院案件受理窗口将落实专人受理此类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1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公告称,全市各法院、各部门节前已经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庭审、接待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2月3日后安排的庭审、接待,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
此外,当事人、代理人需联系法官、递交证据、诉状等诉讼材料的,倡导优先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APP、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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