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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0-01-20 0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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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气网讯:日前,内蒙古发布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

大气网讯:日前,内蒙古发布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把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引领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现就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调整整合步伐

(一)优化工业园区布局。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保留1个工业园区,经济实力强的旗县(市、区)可保留2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对超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合。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工业园区。

(二)科学确定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园区发展,每个工业园区重点打造1至2个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水平。每个工业园区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各地区要及时开展规划修编调整,确保工业园区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健康发展。

(三)鼓励合作共建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合作办园模式,各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不符合本地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鼓励推荐至其他工业园区。项目落地后形成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可按照双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发达省(区、市)共建产业园区。

(四)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效益指标为重点的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见附件1)。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原则上按照产业链配套要求就近整合到所在旗县(市、区)或盟市其他园区。对因园区整合需要搬迁的企业,在厂房建设上给予支持。

二、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五)加快“僵尸企业”“僵尸项目”处置。对停产停业两年以上,不具备偿债能力,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五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三年100%及以上的企业,采取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出清,或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推动实现转型发展。对已批准而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限期收回已配置的要素指标。

(六)强化园区环保约束。严格执行环境准入门槛,依法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等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将能耗1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对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落后产能予以淘汰。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2020年完成整治任务。

(七)提高园区产业准入标准。提高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化、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准入条件,原则上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加强产业转移引导,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向工业园区转移。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中不包含化工行业的,一律不得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八)调整完善现行电价政策。依据下游加工转化比例、转化规模确定对上游产业的电价优惠幅度,加大下游加工转化产品电价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上游企业延伸发展下游产业。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标准的,通过适当提高电价措施,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特色产业园区或“园中园”企业可采取打捆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三、提升工业园区创新发展能力

(十)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深化战略合作,围绕主导产业建设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力争使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都有技术创新中心,优势特色产业都有面向整个行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对企业自己研发和引进的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将通过投资补助或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四、增强工业园区承载能力

(十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发展支撑能力。继续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供热、渣场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十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政府专项债券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专项债券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规模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

五、加快转变工业园区管理职能

(十四)明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能定位。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的社会管理等职能,强化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经济运行等功能,增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市场化机制,引入专业企业承担园区管理机构的建设规划、招商管理职能。

(十五)严格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要体现精简高效管理特点。依据工业园区经济规模,合理划分园区类别,确定园区管理机构规格和编制等事宜,并实行动态调整。

六、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十六)提高工业园区管理服务效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下放或授权给工业园区。对园区范围内涉及公共属性的环评、安评、水资源论证、地震影响评估等审批事项,由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后免费提供给该区域建设项目使用。工业园区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项目代办制,最大限度缩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限。

(十七)建立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分级包联机制。对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100至50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工业园区,投资额50亿元以上、10至50亿元、10亿元以下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包联,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和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十八)持续推进“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企业制度。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按月调度、按季度汇总,分级分类推动解决项目开工手续不完善、政策落实和承诺兑现不到位、融资难融资贵、用工需求等方面的问题。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