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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与现行排放限值的对比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11-27 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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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与现行排放限值的对比水处理网讯: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9年第74号公告发

水处理网讯: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9年第74号公告发布了6项山西省地方标准。分别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国标与地标对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山西||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

《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

由于版权声明,标准全文不宜公开推送,本公众号只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山西省目前排水标准

目前山西省污水排入地表水体执行标准的依据:

1、根据“(晋政办发【2018】55号文”《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中:

“国考劣V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他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详见重磅!《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晋政办发【2018】55号文

2、根据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流域内所有县界城镇入河排污口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及以上标准。”详见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山西省各地市发布的《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基本上要求工业企业排入地表水体主要指标执行地表V类标准,矿井水全部指标执行地表Ⅲ类标准。部分提出煤层气开采排水也需要达到地表Ⅲ类标准。详见:

新标准简介

1、实施时间:2021.01.01

2、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3、适用范围:山西省辖区内除农村生活排水小于500m3/d以外的一切排水单位水污染物排入受纳水体的排放管理。

4、新国家标准若部分或全部严于地标限值的,从严执行;地方型、行业型、流域型若严于地标限值的,应从严执行。

5、标准中提到的地表水功能区执行DB14/67《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6、矿井水:排入Ⅱ-Ⅴ类水环境功能区,执行表1限值;生活污水:排入Ⅱ-Ⅴ类水环境功能区,执行表2限值;其他废水排入Ⅱ、Ⅲ类功能区,执行表3一级限值;排入Ⅳ、Ⅴ类功能区,执行表3二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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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看出,矿井水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生活污水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其他排水一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二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

原标题:山西||地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与现行排放限值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