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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预警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11-22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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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预警大气网讯:日前,吕梁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预警》,详情如下: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

大气网讯:日前,吕梁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预警》,详情如下:

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19〕第10号)相关规定,结合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与吕梁市气象会商预测,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从11月20日0时至23日24时扩散条件转差,主要以中度污染为主,部分时段可能达到重度污染,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从11月20日0时至23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三级),同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主要应急措施为:

一、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二、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吕梁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1)长流程联合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以上,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3)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热回收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至24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5)氧化铝行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

(6)电解铝:停产30%,以电解槽计。

(7)炭素: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8)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9)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10)陶瓷:除卫陶和日用陶瓷外全部停产,禁止运输。

(11)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3)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4)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5)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8)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油墨制造: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1)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2)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3)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4)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5)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6)工业锅炉(不包括居民供暖锅炉):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所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27)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无法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8)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9)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止破碎、筛分、爆破等工段;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0)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1)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以70%负荷运行);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2)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3)建筑材料制造:沥青建筑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其他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4)储煤场等堆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5)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协同供热、供气企业:按要求实施以热、以气定产。

(36)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37)机动车控制措施: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国1及以前非营运车辆全天禁止通行;微、轻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8:00-20:00禁止通行;中型载货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大型载客汽车(汽油)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主干线路首班时间提前,晚班时间适当延后;全部载客汽车按车尾号每日限行2个号码;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20:00-次日8:00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38)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新闻单位要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按照最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极应对工作;每日14时前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报送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